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与现实(3)
2014-12-05 01:39
导读:在政府直接表露信息过程中,所表露信息的内容和力度是必须关注的两个重要题目。就目前状况看,我国政府管制机关除了注重财务信息表露,更应注重非
在政府直接表露信息过程中,所表露信息的内容和力度是必须关注的两个重要题目。就目前状况看,我国政府管制机关除了注重财务信息表露,更应注重非财务信息表露,同时对非营利组织信息直接表露的力度也有待加强。
(三)分析与评价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质量
信息表露的质量是信息表露的重要内容,假如没有质量,信息表露就只能是走形式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是政府管制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政府管制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质量的分析与评价可以依据定量和定性两方面标准来进行。从定量(或数目)标准来看,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应该是充分表露、持续表露、有限度地扩展表露。从定性方面来看,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应尽量达到及时、有用、可靠、可理解等要求。
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上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信息表露质量标准制度主要蕴含于年检制度之中。因此,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质量的基本要求就是对非营利组织年度检查的基本要求。尽管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年检的内容、程序的规定体现了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真实、正确、完整、及时等基本要求,但这些法规和规章大都没有在法条中作明文表述,或者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因此,我国在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基本要求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四)惩罚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违规行为
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维护者,政府管制机关可以通过法规、制度的制定、实施来影响与决定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过程中行为模式的选择。基于中国国情,在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设定严格的和可实施的惩罚机制,严厉惩罚信息不透明的组织。事实上,这样才可以使得信息表露的违规行为向规范行为转变。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是以规范与完善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法律责任为条件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法律责任完善的重点应为补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当非营利组织提供报告中的文件因缺乏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或者及时性,而给国家、捐助人、受益人等主体利益造成损失的,非营利组织及其主管、直接负责职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为了加大非营利组织信息公然的造假本钱,我国有必要鉴戒国外经验,对信息造假者尤其是非营利组织直接负责人施以刑事责任,以打击和遏制恶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行为,维护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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