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协定研究论文(3)
2013-08-05 01:32
导读:2、关于“居所”。 假设根据丹麦、挪威和瑞典的法律,同一纳税人同时被认定为三个国家的居民。如果三国两两签订有双边协定,那么肯定会出现这么一
2、关于“居所”。
假设根据丹麦、挪威和瑞典的法律,同一纳税人同时被认定为三个国家的居民。如果三国两两签订有双边协定,那么肯定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即不是一个而是两个缔约国仍处于居住国的地位,这必然引发双重征税问题。虽然这种因双方协定的局限所产生的双重居民问题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但不一定能达成协议。相比之下,多边协定则会强制性地要求各国在居住国认定问题上取得一致。
必须承认,每一项协定的达成都是各国权衡得失、取舍维艰的过程。正所谓“众口难调”,很难寻求一个令各缔约国都满意的结果。然而,协定一旦达成,其威力无穷,虽然严格依照经合组织范本订立双边协定也可能收到同样的效果,但谁又能保证各国对两个协定中的同一规定会作出一致的解释呢?这恐怕只能通过对两个协定及全体缔约国的判例法进行深入比较才能达到。
(二)多边税收协定的缺陷。
其实上文早已论及该问题,笔者在此作出归纳:
其一,由于各国税制上的差异,多边税收协定极难达成。
其二,对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冗长不堪,多边税收协定表现得尤为明显。
其三,只涉及两个缔约国的争议解决方案对其他缔约国的效力如何,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另外,对只涉及某两个缔约国的事项,如果非要规定在多边协定中,笔者建议可以附录的形式出现,并规定只拘束有关当事国。结论
综上所述,多边税收协定确实在解决两个以上国家所产生的某些问题,如上文所例举的三角关系情形及双重居住国问题上有其独到之处,这是双边协定所无法彻底解决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多边税收协定将因此而取代双边税收协定。至少就而言,多国达成合意的艰难成为多边税收协定推广适用的一大绊脚石。但说不定,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渐趋同,多边税收协定会成为将来的流行模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注释:
①SeeNilsMattsson,MultilateralTaxTreaties-AModelfortheFuture,Intertax2000.8-9,p.302
②参见经合组织范本第10条第2款a项。
③参见经合组织范本第24条注释第51—54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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