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对中国的启示(1)(2)

2013-10-21 01:13
导读:何淑明: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在其它国家,如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

  何淑明: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在其它国家,如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尤其是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的主要法律《欧盟数据保护法》,对数据开放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进行惩罚。
   为了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体系,使失信惩罚机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具体而言,中国可以尽快出台诸如《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信用保护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个人破产法》等信用法律法规。
  
  二.必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到目前为止,国家信用管理模式主要是两种模式:民营主导型的“美国式”和政府主导型的“欧洲式”。由于两种信用管理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不同,政府在信用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亦有差异。
  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已经具有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具有世界最大的信用市场规模和最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美国的信用模式可以概括为 :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来运作,政府仅发挥法律支持和信用监管的作用。美国政府信用管理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管局(OCC)、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这些政府机构的最大作用在于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监督、解释和执法。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的授信相关业务,而非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对征信和商账追收业者的规范。在美国,最重要的执法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执法在形式上不同于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除罚款和勒令停业以外,惩罚一般先体现为政府行为,随后转为民间行为。政府执行机构的作用是将对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决定公告给某一行业的全体成员,让他们根据处罚通知一致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无论是企业还是纯粹个人的不讲信用行为,处罚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的。一旦在该责任人名下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出现该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将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被消除(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允许保留7年)。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对应地载入不讲信用责任人在信用局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档案之中。信用档案是用这些人的个人社会安全卡号码、护照号码、指纹等主要个人身份证明进行检验的。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个人信用卡等,如果构成商业欺诈,还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直至刑事制裁。总体而言,美国政府在失信惩罚机制建设中主要发挥了以下功能:(1)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惩处;(2)教育全民在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3)在法定期限内,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4)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记录;(5)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6)制定执行相关法案的具体规则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欧盟国家基本上都是征信国家,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与美国情况不同的是,政府和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立法强迫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例如,在意大利,不论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被索取。相关法案规定各行各业都有义务向“国家数据库”贡献某些数据,征信数据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全民义务”或者“文化传统”。以企业资信调查为例,各国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报表。在英国、意大利或者荷兰,法律可能要求非上市的工商企业必须公开其财务报表,或者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开放所有企业财务报表。而且在征信数据库中,这些国家的企业财务报表一般是每3个月更新一次。但在美国,没有上市的普通公司可以拒绝征信公司对其提供财务报表的请求。在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特别针对个人、企业和政府进行数据开放的要求,美国企业和个人有权选择向征信公司提供征信数据或不提供。
上一篇:对中国现今通货膨胀的浅析(1)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