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对中国的启示(1)(3)
2013-10-21 01:13
导读:从征信国家的经验来看,失信惩罚机制作用的对象通常是法人或个人,而执行单位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或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对于中国来
从征信国家的经验来看,失信惩罚机制作用的对象通常是法人或个人,而执行单位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或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对于中国来讲,信用制度框架下的惩罚机制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作为执行机构,才具有最大的震慑力和权威性。中国政府在失信惩罚机制建设中的作用,重点应是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应积极促成与失信惩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并为此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使失信惩罚“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在某些政策上予以更多支持,例如不允许公民有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公民随便更名、保留公民的个人指纹记录,以及工商
行政管理局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获取最高管理职位等。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何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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