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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协调区际贸易的经验借鉴(1)(2)

2013-12-06 01:06
导读:第一,宪法的有力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作为一个经济宪章,它规定整个国家(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从大西洋到密西西比河谷)是一个共同市场。宪法规定:“

  第一,宪法的有力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作为一个经济宪章,它规定整个国家(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从大西洋到密西西比河谷)是一个共同市场。宪法规定:“在整个美国,所有关税、进口税、国内货物税必须是统一的”。国会制定税率时,不能对某些州采取区别税率(包括歧视性税率和优惠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制和税率。对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商船,不得强令在它州报关,办出港手续或纳税,这实际上意味着成立于一个巨大的“美国自由贸易区”。
  宪法授予国会州际贸易管理权。该法第一条第8款第3项规定“美国国会有权调整对外国的、各州之间的贸易以及印地安部落的贸易”,这是著名的贸易条款,“主要对妨碍在全国市场上自由私人贸易的州税及管理措施作出反应”。它授予国会对州际贸易的调整权力,这一权力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它不承认任何限制。此项权力是联邦的专有权力,各州不得行使。贸易条款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它授予国会以权力,还在于它削弱了各州自行其是的可能性,很好地防止了各州对他州的贸易歧视。
  为了防止国会利用调整州际贸易的权力作出不利于自由贸易的情事,宪法授予国会的权力主要局限于该法第一条第8款的列举,宪法第一条第9款第5项、第6项禁止国会“对从州输出的货物课税”及“给予一州商港优先于他州商港的优惠”。和贸易条款一样,这些条款旨在扫除美国国内自由贸易的障碍。
  美国贸易条款之所以能成功地规制市场分割,除了整体法律环境良好等因素的作用外,主要原因有:
  1.美国宪法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若干个州的人民休戚相关,繁荣与得救最终来自团结一致而不是分裂。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有狭隘地方观念的州立法被认为违宪,从而有效防止因此导致的州际贸易战不断升级。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宪法明示授权国会全权统制州际贸易,国会有权制定保护的和区别对待的法律以维护美国作为经济共同市场的利益。国会可以通过明确的强制条款或以含蓄的表示禁止各州管理“对州际贸易有实质性影响的活动”,打破了各州自行其是的局面。贸易条款的实施是通过国会相关立法及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实用来实现的。最高法院对贸易条款的扩大解释使国会拥有了巨大的调整权。依据该条款,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州际贸易法》,此后又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有关劳工关系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及《美国劳资关系法》等等大量法律,有效地消除了州际贸易壁垒,保护全国时常规则的统一性。
  3.有效的救济方法(违宪责任)。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下级法院受它们的上级法院判决(先例)的拘束,即遵从先例原则,法官有造法权,诸多甚至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由判例来确定,判例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的法律。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的先例。1829年,在威尔逊诉黑鸟公司案中,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确定了“某项州法是属于合法行使其内政权还是侵犯了联邦管理对外及州际商业权的违宪行为,应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的原则。所以,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规定“贸易条款及相关国会禁律”的责任,但最高法院有权依据“贸易条款”宣布国会立法或州立法是违宪的,从而使该法不再适用。
  第二,“州权”上缴联邦
  有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市场组织形式,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机构组织。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最初13个殖民地,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的团体(公司)、业主或代理人分别建立的,因而它们之间实际上自成体系,互不相属。最初的美国邦联模式,同许多规模大体相等的小企业的市场模式有密切联系,它只在比较局限的范围内起作用。这就是产业革命以前美国商业的模式,它曾经影响了最初按照宪法建立的美国政权机构的形态。 中国大学排名
  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家们意识到,要发展一个一体化的经济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州权上缴是个必要条件。因此,在独立战争之后,他们设计出一种新的国家政治制度,即1787年由宪法确定的联邦制度。在此制度下,原来由各州掌握的相当一部分“州权”转到了联邦政府的手中,尤其是联邦政府获得了管理州际间商务的权力,从而大大加强了“全面性经济”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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