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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对中国的启示(1)

2013-12-1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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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为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口监督机制、基于产品安全目的而实施的快速预警机制、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实施的市场监督机制。参考欧盟的进口贸易预警机制,文章对完善中国的进口贸易摩擦预警体系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欧盟,进口贸易,预警
  欧盟是世界第一大贸易集团,在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地位更为突出。为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欧盟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一、进口监督机制
  根据第3285/94号条例和第519/94号条例,欧盟规定了针对第三国进口产品的监督措施,包含追溯性监督、预先监督和区域预先监督三种,后两种措施要求以进口单证作为产品自由流入共同体及其区域市场的条件。两个条例在对进口产品进行监督方面的规定大都一致,但在重要条款上则存在着差别,即后者规定的监督比前者缺乏贸易中立性,更加带有贸易限制倾向。两个条例实施监督的条件也迥然不同。后者规定了两个条件,即监督应在“进口趋势构成对共同体厂商的威胁”或“共同体利益有此要求”时;而前者仅有“共同体利益有此要求”一种情况。实际上,根据第519/94号条例而实施的预先监督措施意在监督进口趋势。可见,第519/94号条例在实施监督措施的标准方面并不像第3285/94号条例那样严格。而且,当出现与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根据“共同体利益条款”的规定,进口单证的有限期会受限,单证的发放也可能附带其他条件,此时的预先监督措施便具备了限制进口的效果。
  为对这些进口单证进行管理,欧盟专门建立了SIGL系统。该系统是欧委会贸易总司专门针对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钢铁产品进口许可管理而设立的“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Système Intégré de Gestion de Licences简称SIGL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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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特定钢铁产品的预先监督 由于美国启动钢铁“201”调查,欧盟认为这会对国际贸易结构产生影响,使得大量产品转向欧盟市场从而对共同体钢铁产业带来冲击,尤其是提及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大量增长。在分析了2001年共同体钢铁市场的产量、进出口、价格等各项指标后,欧盟于2002年1月17日发布了第76/2002号条例,对钢铁产品实行预先监督,以收集统计信息并快速分析进口的趋势。该条例的适用日期截至2002年12月31日。之后,该条例后经第1337/2002号条例所修订,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之后又分别被第2385/2002号条例、第469/2005号条例和第1915/2006号条例所修订。欧盟维持该监督措施的理由是,尽管自2002年实施监督措施以来的情况有所变化,但世界钢铁市场的发展仍然要求有一个稳定而快速的信息系统以分析共同体未来的进口趋势。
  (二)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的特定纺织品进口的单一预先监督 为了适应2005年1月1日纺织品一体化的到来,欧盟部长理事会修订了欧盟纺织品的基础性法规第3030/93号条例,并于2004年12月13日正式对外公布了第2200/2004号条例。根据该条例,欧盟设立了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单一预先监督(Single Prior Surveillance)机制。
  属于该监督体制范围内的纺织品,进口商要从进口国海关获取监督文本之后才能获准进口。该文本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动发放,一成员国海关领取即全欧盟关境内通用,有效期半年。各进口商为获取该文本,将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出口商和商品的详细信息,并附上提货单、信用证、合同或者其它明确证明进口商将实施进口的商业文书。其中产品的原产地、类别、数量和金额信息将通过SIGL系统由成员国海关在第一时间内报给欧委会。在SIGL系统内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统计有两项,一项是一个月统计一次的月实际出口量,另一项是欧盟进口商申请获得的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许可量。该项统计实时更新。“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定义是采取“原产地原则”,即不管纺织品货物是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港口运抵欧盟海关的,只要原产地为中国,即这些纺织品就被欧盟视为“中国进口”,置于监督体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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