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化我国现行税制一些问题的研究(4)
2014-02-05 01:16
导读:4.纳税人的避税意识增强,搞增值额体外循环 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值额,尽管《增值税条例》上详细规定了确定增值额的种种方法,但是,“道高一尺,魔
4.纳税人的避税意识增强,搞增值额体外循环
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值额,尽管《增值税条例》上详细规定了确定增值额的种种方法,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许多企业采取直销、分销、代销、折让的方式,或通过返利、分利、补贴的办法,有意降低售价,提高进价,把增值额搞到体外。以至税务部门知企业的销售额月月增加,但面对送来的零申报、负申报却束手无策。
(三)完善增值税的思路与方案
完善增值税的关键是通过对税制的修订来加强征管。应该承认,增值税的征管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根据中国的国情特点,我们认为在增值税推行初期,应采取规范的征收方式与非规范的征收方式并举的方针,并且规范的征收方式一开始范围不宜过大,实行的对象主要是少数大企业。随着税务部门征管力量的增强和征管经验的取得再逐步扩大规范征收方式的范围。因此,完善增值税、加强征管的基本思路是:先易后难,先大后小、集中力量,稳步前进。为此,我们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之一: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
对工业企业仍按目前的“扣税法”征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对商业企业则改为“扣税法”征收,即以进销差价作为课税对象,再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也就是对商业企业的毛利征税。
方案之二:调整纳税人的分类
目前使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不准确。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无论是按资产额还是按营业额,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难以用一个尺度去衡量。因此我们建议不如将目前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改为标准纳税人与非标准纲纳税人两类。对标准纳税人继续实行税额抵扣的办法,对非标准纳税人则按销售额征税,不予抵扣。标准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一是年销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是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两年之内未发生故意的偷漏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认定为非标准纳税人。同时加大对标准纳税人异常申报的稽查力度,一旦查出有偷漏税行为即取消其标准纳税人的资格。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三、个人所得税:前途与困难并存
(一)税额增加与增幅减缓
尽管许多人对“双主体税”在我国的前景并不看好,但一般都不否认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具有快速成长性、充满活力的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内在联系的税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向个人的倾斜,使得一方面人们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平均主义被打破,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拉大。因而无论是从适应税源结构的变化。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来看,还是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悬殊的需要来看,个人所得税都被赋予极大的期望而受到各方面的瞩目。
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当年的收入只有20万元。经过十多年的宣传和加强征管,特别是1994年修订税制,统一了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并列为地方收入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明显加快,可以说是“一年一大步”。1994年收入72.67亿元,1995年为131.39亿元,1996年为193.06亿元,1997年又达到259.5亿元。从增长额来看,三年来分别是58.72亿元、61.67亿元和66.44亿元,每年都在60亿元左右,非常均衡。而这几年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52.8%,是增长最快的税种。
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又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漏税面最宽的税种,这一点同样令人瞩目。从上述数字中也可以看出这方面的问题:其一,个人所得税的递增幅度有逐年回落之势。1995一1997年的增长速度分别为80.8%、46.8%和34.4%,增幅递减非常明显。当然这与基数有关,随着基数的增大,增幅必然会放慢。那么其二,从增加的绝对额来看,基本上是“原地踏步”,反映了征管的艰难。进而其三,从个人所得税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来看,1994年为1.61%,1995年为2.44%,1996年为3%,1997年为3.4%,每年的增长幅度平均不足0.5个百分点。无论是与国外相比,还是与人们的期望值相比,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又算不得很快了。其四,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约有40%(个别省份更达到70%)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部分收入又主要通过各单位源泉代扣代缴而征得,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演艺明星和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以至有人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到底调节了谁”的疑问。征收格局的异常直接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因而如何通过建立申报、监控、征收的良性机制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成为有关方面研究思考的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