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对货物“国籍法”的认识,改进我国出口和(2)
2014-03-07 01:13
导读:北美自由贸易区外的企业为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必须使所生产的产品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极其严格,由此迫使区外
北美自由贸易区外的企业为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必须使所生产的产品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极其严格,由此迫使区外企业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大量投资设厂。例如,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复印机的全部主要组装件及印刷线路板必须在区内生产,方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得以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此项复印机原产地规则意在阻止美国施乐公司的竞争对手-日本佳能公司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等低成本的国家投资设厂,并迫使日本佳能公司在美国弗吉尼亚投资约1亿美元兴建了一座复印机生产厂,为美国人增加了就业机会。(三)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限制进口的目标。
例如,美国国会于1996年决定将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修改为“缝制地”,即规定以“缝制地”作为服装的原产地。由于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服装业普遍存在设计能力较差的问题,我输美服装中有相当比重系采取由香港裁剪、内地缝制的加工贸易方式。美国1996年“缝制地”原产地标准的实施将原本应视作香港的服装记到我出口名下,占用了我原本已十分有限的对美纺织品被动配额,达到了进一步限制我服装对美出口的目的。(四)利用政府采购中的“国产货”标准,达到保护本国产业、增加就业的目标。
为保护本国产业,增加就业,美国于1933年制订的《购买美国货法》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所需的货物时,只要“美国货”价格不超过“外国货”价格的6%-12%(某些产品甚至可达50%),就应优先购买“美国货”。所谓“美国货”是指:最终产品在美国制造完成,且其中采用的美国产零部件价值至少在50%以上。美国每年约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严格的“美国货”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美国产业,扩大了内需,从而为美国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尽量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障碍,乌拉圭回合达成了第一个多边《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世贸组织正在就每种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协调工作。在此之前,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订权仍掌握在各国手中。另外,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前仍未纳入任何多边体系,因此,在制订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普惠制等优惠性贸易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方面,各国仍有很大的任意性,我们应抓住时机。三、我国原产地立法存在的问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我国目前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主要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大块。为判定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海关总署于1986年颁布了《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为使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工作有章可循,199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由外经贸部草拟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为配合该规则的实施,外经贸部还陆续出台了《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等配套法规。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判定货物“国籍”的标准,即原产地标准。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的最主要问题是:未能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订宽严程度不等的原产地标准,从而不能有效利用原产地规则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一)我国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致使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
目前,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原产地的增值标准普遍较低,且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使配额项下国产化率极低的加工产品也能取得“中国国籍”,大量占用我被动配额,导致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例如,就布制箱包而言,部分外商在大陆投资设厂的主要目的,就是申领我输美布制箱包的“被动配额”。这些布制箱包的原材料全部来自国外,仅在大陆进行“裁剪和缝制”工序,取得的增值率不到30%。但按照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上述加工后的布制箱包能够取得“中国国籍”,由此挤占了我原本就十分有限、并应由“中国产品”独享的“被动配额”。这种来料加工未能起到对国内相关产业的连锁带动作用,也没能扩大内需,相反却排挤了我国内布料企业的市场。(二)我国没有对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制订较严格的原产地标准,致使出口产品频频招致国外反倾销指控和制裁。例如,在欧盟于1994年发起的针对我国原产的大屏幕彩电的反倾销调查期间,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大屏幕彩电共计51.5万台(其中三家中日合资企业出口的11.7万台采用了日本产显象管),为欧盟2450万台彩电消费总量的2.1%。按照欧盟彩电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彩电的原产地应依显象管的原产地而定。因此,11.7万台采用日本产显象管组装的彩电应视为“日本国籍”。这样,通过采用中国产显象管取得“中国国籍”的39.8万台彩电将不足欧盟消费总量的2%(为1.6%),按照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应为进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之列,不够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低数量标准。但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上述采用日本产显象管在我国境内进行“插件、焊接和装配”工序的彩电应视为中国原产,能够“堂而皇之”地取得“中国护照”-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这样,不仅上述11.7万台持有“中国护照”的彩电被欧盟征收了反倾销税,也把中国的39.8万台彩电拖进了反倾销的泥坑,造成一损俱损的局面。目前,欧盟仍对我大、小屏幕彩电征收28%的反倾销税。可见,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太低,助长了彩电企业大量采用外国产显象管,打着“中国国籍”旗号出口,最终使我们丢掉了欧洲市场。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彩电出口和彩电、彩管业的自身发展。(三)我国没有随着科技发展及时修订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致使原产地规则不能合理引导外资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