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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如何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1)(4)

2014-04-30 02:02
导读:关于原产地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确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原则,仅包含了适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运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

关于原产地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确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原则,仅包含了适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运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在优惠贸易中,成员按照特殊优惠体制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原产地。所以,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为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等应出具原产地证明文件。
关于保障措施。自由贸易协定可允许在成员间使用保障措施。但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间使用保障措施时应遵守的要求一般比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义务(如1994年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下的义务)更加严格,更能保障被援用方的利益。
关于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在区内某成员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时,调查范围包括来自区内成员的相关产品,那么在实施保障措施时能否把来自上述国家的产品排除而只对区外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等案例中,阿根廷和美国根据其缔结和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产品的做法被WTO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违反了“平行原则”(14)。有的学者质疑“平行原则”,认为其损害了WTO成员在GATT 第24条下的权利[4](P120)。笔者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形成的“平行原则”并不绝对否定一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产品,而是强调相关排除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和合理的论证。按照上诉机构在有关案例中解释,一旦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成员的产品,该“被排除的进口”应被视为《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第2项意义上的“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 援用保障措施的主管机构应对其“不将被排除的进口产品的损害归因于(未被排除的产品)进口增加”提供合乎逻辑的和充分的解释(15)。因此,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可以规定区内某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在实施保障措施应将区内成员的产品排除,但援用保障措施的区内成员应注意遵守WTO项下的义务。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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