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1)(2)
2014-05-16 01:28
导读:3.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逐步替代了个人投资,是因为它能够通过证券投资组合降低风险。国外成熟的资本
3.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逐步替代了个人投资,是因为它能够通过证券投资组合降低风险。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由股票、债券和长期抵押贷款市场构成,债券市场又由国债、公司债和市政债券组成。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很不发达,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选择的对象只有股票、国债等少数几种金融产品,同时,我国国债的流动性、品种数量和交易规模还非常有限,企业债券尚未得到很大的发展,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尚未完全实现,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投资空间大大减少。基金管理人难以对其进行组合,不能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也就会使基金的规避风险的作用无法发挥。
其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也存在问题。
除了市场环境制约使证券投资基金行为产生偏差外,我国投资基金内部的治理问题是影响我国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到目前为止,我国所有的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和内部监督治理上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1.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
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后,无权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经营和运作,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行使。
我国《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但是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很难起作用,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基金持有人认为参与管理付出的成本高于收益,因而产生“理性冷漠”,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二是经济学上所谓“搭便车”行为;第三在于我国《基金法》没有明确规定召开年度基金持有人大会。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是不定期的,因而往往被基金持有人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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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与管理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期望资产增值最大化,代理人期望代理效用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这就产生了激励不相容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我国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一般都是证券公司、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这样,在基金持有人利益与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矛盾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不是服务于基金持有人,而是服从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利益。这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目的也就不再是为持有人增加收益,而是动用基金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局限
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这一办法仍然存在缺陷: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现矛盾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也就是说,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对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起到了作用,而如何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应该从基金本身治理上去解决,不可能由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制来解决。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邢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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