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演进与借鉴(3)
2014-06-01 01:17
导读:(三) 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的外部负效应。经济活动波及经济体之外时,也即产生了外部效应。而我们讲的外部负效应从本质上讲
(三)
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的外部负效应。经济活动波及经济体之外时,也即产生了外部效应。而我们讲的外部负效应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成本社会化。在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意识的限制下,中国古代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造成了巨大的外部负效应,主要是自然生态的破坏和经济效益的下降,历朝历代为了解决外部负效应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和和尝试,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解决外部负效应的途径之一是通过法治和财政税收,使造成外部不经济者承担社会成本。这里的税收,中国古代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征收山泽园林税(类似于现在的资源税)。征收山泽园林税(不同朝代称法不同),其目的固然是扩大财政收入,但客观上对抑制外部负效应起了积极作用。
获取资源,本身必须付出成本。许多资源,其成本和价格很难确定。如优美的环境,繁华的城市生活,都是一种资源,但由于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只能用另一种方法计量其价格,就是为得到这种资源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体力、财力的支出,迁居费用,获取户籍的费用,对中国古代居民而言,为得到资源,有时还得买通官府,打通环节,并承担种种税收。据《周礼》载,西周时便有了山泽税的征收,以后又有了矿税、盐税等诸多种类。同时,也加强了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早在殷商之时,就有了禁止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的规定,并视其为犯罪,与《汉谟拉比法典》有相似的内容。《韩非子》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手”;西周《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伐崇令》是我国较早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规定,“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秦墓出土的《田律》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立法之一,反映了依法保障持续发展的思想,“春二月,毋敢伐树木及雍提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北宋甚至以皇帝下诏的方式重申保护禁令,命令基层官吏捕拿违反禁令的人。类似的规定是很多的,因此过度开采和利用资源,有时也要承担受罚、被刑、伦理道德谴责的风险,要付出巨大的甚至生命的代价,有助于降低外部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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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古代官府开征的山泽园林税范围较窄。许多资源虽为国有,但使用权下放民间时,界定并不明晰。人们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考虑自己行为对他人的外部影响。加之执行时官吏的扭曲、破坏,往往造成民不聊生,适得其反。法律的执行,又受到王朝更替的限制。生态环境在“禁”与“弛禁”中不断受到掠夺,而且官府在力图使外部不经济减弱时,如果不从自身做起,并持续下去,则无法达到预期的作用。历史上不断发生“蜀山兀,阿房出”之类事件,有关的政策也未能有效实施。历史的教训对当代中国仍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2、途径之二是对于关系国计民生而民众保护意识又不强的资源加强国家的垄断。民间分散的开采,不仅造成资源使用的低效率,而且极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自然资源大都为国家所有,管仲时代之前便有了此类规定。西汉桑弘羊主持的盐铁官营,在各郡设盐铁官署,严禁私人生产“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北宋对矿课控制较松,但仍实行官榷法,规定以元符、绍圣时的矿课为额由百姓购买(扑买),然后,申卖于官,禁止民间私自交易。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国家收入,也抑制了私人盲目开采。
这种管制,曾不断有人反对。唐代的经济思想家陆贽认为,“三代立制,山泽不禁,天地材利,与人共之”④。反对官府垄断山泽之利,让人们自由经营的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上面论及的资源则不适用。再如金银等贵金属,如果放任民营,大量卷入市场,必然冲击社会秩序,造成金融体系紊乱;
放松盐铁等大宗产品的管制,又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对这种资源,必须加强政府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