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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总量自组建后不断增长。以农业专项贷款为例,1963年的贷款余额为603亿日元,1980年增长为4679亿日元,达到历史最高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日本农业总投资大幅度下降,也影响到日本农业政策贷款业务的开展。如,2008年贷款余额约为1785亿日元。
2.资金充足,来源以政府的邮政储蓄资金为主。
2001年以前,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农林水产事业部资金来源渠道以日本邮政储蓄资金为主。日本邮政储蓄以其庞大的邮局网络为依托,相对商业银行较为优惠的利率,吸收了大量的资金,保证了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2002年以后,随着日本邮政民营化改革的开始,养老金和日本政府财政投资债等也开始为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提供部分资金。
3.信贷质量较高,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农林水产事业部在信贷运作与管理机制方面,积累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如,针对贷款从申请到归还和催收的整个过程,都定有严密的具体步骤。在做出贷款决策前,信贷管理部门必须反复核查贷款的程序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被漏掉的步骤和不符合规章的操作。在受理贷款申请、客户调查、信贷分析、贷款回收、信贷审批等环节实行审贷分离。
4.组织层次简练,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2008年,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设有总行、22个分行、922名工作人员。相关贷款业务主要委托各地的商业银行和农协金融机构代为办理。简练的组织结构使得所有者约束强化,管理效率提高,大幅度减少了行政管理费用开支,有效降到了银行经营成本。
5.立法保障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是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建立和运作的法律基础。该法对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法律地位、目标、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和发展战略等都做了详细的表述。该法的实施促进了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启示。
1.制定相关法律保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农服务出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是必要的。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予以专门立法,是规范该行内部运行机制和处理其外部关系的基础,是保障该行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农业政策性法律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也必然影响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当前,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受政府干预过多、约束过强、政策性风险较大等情况。贷款投放方向、贷款数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受到了严格的管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应尽快纳入立法规划。通过法律来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机制、权利、义务、经营范围、融资方式、监管体制等,促使农发行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保证农业政策性投入,支持弱质农业的发展,早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
2.积极拓宽业务范围。
积极贯彻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号召,在立足于原有基本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办多种新业务,拓宽业务范围。当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于农业流通环节,十分狭窄,甚至被称为“粮食收购银行”,完全不能满足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农发行应当把业务范围扩展到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新的贷款业务应以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为重点。同时,也应关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文化教育、农村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形成凡是涉农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都可以为之提供融资服务。这既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农业发展银行今后业务发展的方向。
3.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对于任何性质的金融机构来说,都是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定运营。随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需要通过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和信贷质量评价制度,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信贷风险监督、评估、预测和处理;其次,建立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责任制;最后,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审、贷、查分离的内控体系,强化对内部各环节的监督,规范业务经营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