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水利设施对美国西部开发的重大意义(1)(2)
2014-07-21 01:12
导读:1875年,国家公共土地委员会考察了加利福尼亚拉森县的《荒漠法》,认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案。该法令规定,垦殖者可以优先占用任何一块不超过6
1875年,国家公共土地委员会考察了加利福尼亚拉森县的《荒漠法》,认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案。该法令规定,垦殖者可以优先占用任何一块不超过640英亩的荒地,只要在2年内加以灌溉就可以按政府规定的最低价购买它。同年秋天格兰特总统亲自视察了几个干旱州,也得出了扩大售地面积以增强垦殖者承担灌溉费用能力的结论,并要求国会任命一个委员会对干旱州进行视察。1877年《荒漠土地法》通过。法令规定,出售土地最高限额640英亩,每英亩价格为1.25美元(先付25美分,3年内付清余款),只要在3年内灌溉其中的部分土地即可拥有对该地段的所有权。但该法令有明显的漏洞,既未规定应当灌溉的面积,又没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反而为土地投机者打开了方便之门。正如美国学者福克纳所说:“这项法令除了鼓励土地的舞弊之外,没有达到什么目的。”[7](P.19)在法令颁布7年以后,根据土地总局局长的报道,每年售出的干旱地约为50万到100万英亩,其中只有几千英亩得到了灌溉。[6](P.428)1887年,亚利桑那的总测量员报道,大约有40万英亩土地落入了居住在芝加哥、圣路易斯等地的投机者手中。[6](P.429)
如何杜绝这种只买地而不按规定灌溉的行为,联邦政府内部有不同意见。土地总局认为,“荒漠土地法”的规定不现实,没有哪一个农户能单独承担灌溉费用,应当废止这项法令,采取现金交易,把旱地卖给那些有能力在地段上修筑水利设施的人。国会则倾向于对原有法令进行修正和补充。1891年,国会又通过一个干旱土地法令,把出售土地的限额改为320英亩,只允许本州居民购买,买地者连续3年按每英亩1美元投入改善费,以使所购土地得到灌溉,并要求不少于1/8的土地成为耕地。法令还鼓励邻近地段的居民联合建造水利设施。但该法仍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联邦政府仅以优惠条件出售干旱土地是远远不够的,要求政府兴建水利工程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有人主张把国有土地拨给所在干旱州政府,由州政府负责处理售出后的干旱地的灌溉问题。国会一时难于决断,众议院设置了一个干旱地区水利委员会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国会还派专家到西部干旱地区实地考察,评估开发这些地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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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国会通过了采取折衷办法的凯里法令。联邦拨给每个干旱州不超过100万英亩的干旱地,由有关州负责吸引移民定居、兴修水利设施,并垦殖其中的部分土地,出售给每个人的限额不得多于160英亩,每英亩50美分。但各州不得出租所得到的土地,或将土地移为它用。事实证明,由各干旱州各自为政地解决水利问题很难奏效。因为任何一个州都不具备承担大型水利工程的能力。法令颁布后15年,得到灌溉的土地只有28.8553万英亩,不到售出土地总数的1/10。[6](P.437)看来,只有联邦政府的直接参与才可能在西部干旱地区完成巨大的、有效的系统水利工程。无论是农业部长、内政部长等政府高官,还是有影响的媒体都持有这种看法。但由于东部利益集团的反对,在1902年以前11个有关的垦荒法案未能在国会获得通过。直到西奥多·罗斯福入主白宫后局面才大为改观。罗斯福的态度非常明确,他在第一个国会咨文中说:“这里(注:指干旱地区——作者注。)的水利工程应当由联邦政府来修建。”[6](P.440)
1901年,17个西部州议员聚会商讨干旱地区的开垦问题,提出新的垦荒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将出售西部国有土地的部分款项用于干旱地区的水利设施。该法案最后成为有重要意义的1902年《垦荒法令》(又名纽兹兰法)。同时成立了土地开发署,负责西部灌溉工程的修建和管理。[8](P.38)法令规定,16个经指定的西部干旱州出售国有土地的款项可以保留下来作为灌溉基金,由内政部长审定各项水利工程的合同,然后实施。在工程覆盖的土地上定居5年并开垦一定面积土地的农户可以获得80英亩土地,但必须每年向有关水利机构交付20-30美元的灌溉费,大体上在10年内把工程费用付清。这样就使得这笔灌溉基金得以永久保存下来,并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