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安家费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政策辨析(2)
2014-08-01 02:11
导读:可见,退职安家费是原工作单位(或调出单位)支付给退职职工或合同终止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单位日常开支的一种费用;这种支付行为产生的前提
可见,退职安家费是原工作单位(或调出单位)支付给退职职工或合同终止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单位日常开支的一种费用;这种支付行为产生的前提是职工调动工作,即退职安家费专指职工调动安置费或退职安置补偿金,而非其他费用。它虽不属于个人工资性支出,但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政策辨析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此我以为,人才引进安家费,作为引进人才的任职或受雇收入,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1951年《劳动部关于各地
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中,就有某些企业部门以高额工资和安家费等办法招揽职工及技术人员之说,这与目前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表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存在着国营企业为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任务,给招募的技术工人发放安家费的现象,可这在当时属国家明令禁止行为。而目前,为吸引全国乃至世界精英,许多用人单位主动出击而支付安家费等的积极鼓励措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政府政策依据。
1.1984年《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
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的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情况给予补助,表明国家为了鼓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最初就原则上同意用人单位发放安家费。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省外专业技术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8]21号)规定,对引进人员,依据学历高低、沿海地区和山区县的差异,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放数额不等的安家费。在我国国民经济转型时期,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地方政府出台,向引进人才的家庭支付安家费的人才引进政策,为地方政府政策的大胆尝试。福建省这一较早的安家费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目前各用人单位的普遍做法基本相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穗人[2001]85号)规定,凡进入本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或博士,可获得财政专款安排的安家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划拨给个人。可见,政府出资表明,除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而又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经费由财政拨款外,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经费多来源于自筹资金;分期付款表明,在政府或单位的引人政策中,加入了用人考察机制。此时,引进人才,不论有无家属,不论在原工作单位是否取得住房及其补贴,均享有规定标准的安家费。
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财务开支,福建省政府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事业费的其它费用项目报支,企业单位在
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毫无疑义,所执行的国家政策依据和财务开支范围是暂行办法规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按照财政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要求,政府承担的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包括安家费),由政府人事部门编制下年度用款计划,并对用人单位的支付申请审批后按计划拨付,在支出功能科目“一般公共服务—人事事务—引进人才费用”中列支;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人才引进安家费,所列支的会计科目虽有所不同,但也应作为引进人才的任职开支。
用人单位施行安家费的目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为了招揽或吸引各类专门人才。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支付者主要为调入单位,支付对象是拥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专业或专门人才,即用人单位有着利用引进人才的知识或技能的渴望,调入的普通职工不享受安家费待遇;二是让已引进的人才安居乐业,心无旁贷;三是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用人单位的长效发展。用人单位期望通过引进人才作用的发挥,推动或加快地方经济和其他事业的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根本目标,也是安家费实施的未来效果。所以,人才引进安家费具有非补偿性安置性质,体现在引进人才未来价值中。一次性支付的人才引进安家费,似乎与引进人才的供职无任何关联,但预期内人才潜能的发挥终将显现人才任职或受雇的结果。用人考察机制的运用,在约定服务期内,对引进人才的目标考核,将决定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最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