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安家费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政策辨析(3)
2014-08-01 02:11
导读: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有的地方规定有免税标准。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有的地方规定有免税标准。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我国其他省市也规定有安家费的免税标准,但数额不统一。按照地方税收属地原则,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免税标准,用人单位应遵从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国税函发[1990]1337号,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每月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人才引进安家费,无论财政补助还是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的,不管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的,均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开支标准千差万别,完全是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的;用人单位以吸引和招揽人才为目的,以其发展为目标,人才引进安家费具有非补偿安置性质;人才引进安家费为调入单位支付的,而非职工退职引起的,其效果体现在引进人才的未来任职中。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的人才引进安家费,不论数额大小,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结论
1.退职安家费为调出单位(或退职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发放给退职职工(或调出人员)的安置补偿费;人才引进安家费为人才引进单位或调入单位,按照地方政府或本单位的人才引进政策或办法,支付给引进人才的安置补助费。
2.退职安家费在劳动保险费或退职金中开支,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人才引进安家费在人员经费中开支,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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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职安家费在税法中规定有免税标准,超标准发放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才引进安家费免税规定散见于地方税收法规中,税法无明确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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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2.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财预[200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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