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议日本税理士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

2014-08-01 02:11
导读:三、日本税务代理业的特色及分析 (一)基础法律健全完善:日本的《税理士法》从1942年正式立法到90年代中期,经过大大小小20多次的修改,对税理士制


三、日本税务代理业的特色及分析
(一)基础法律健全完善:日本的《税理士法》从1942年正式立法到90年代中期,经过大大小小20多次的修改,对税理士制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其内容包括有关税理士的使命、业务、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等规定。《税理士法》在整个日本税理士制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日本税理士制度发展的基石。并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完全独立于税收征管机构,这样其一方面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的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征管机关的改正其错征行为,从而形成了纳税人、税理士、征管机关的三方权利制约机制,推动着日本税收事业的发展。
(二)配套法规科学完整:日本有大量的法规对税务代理人员的业务范围、报酬、权利和义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更好的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规范、持续发展。如对税务援助的具体规定:其实施对象是由于经济原因委托税理士存在困难的人员,对同一对象实施的税务援助,不可超过两年。进行税务援助所实施的业务是无偿的或只收取低廉的报酬。从事税务援助,必须指定税理士,指定的税理士的任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准许再任。
(三)组织管理严密有序:
1.严格的税理士资格省核和考试制度。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日本对参加税理士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相当严格,如予以免试的一般税务人员必须达到在区税务所,地区税务局或国税厅做核税工作23年以上,并且必须修完制定的课程的苛刻条件。同时该法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做了特定的限制,如未成年者、无法恢复权利的破产者以及刑满之后不到一定期限的人都不能从事税理士工作。
2.内外两级管理制度相互制约客观公正。日本的税理士监管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套管理体系。行业的内部监管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日本税理士联合会实现的。联合会在国税局14个辖区都设有税理士会,每个税理士都必须加入所在辖区的税理士会并遵守《日本税理士联合会会则》;外部监督是指日本政府进行的监督。大藏省国税厅设立税理士审查会,负责对全国的税理士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及奖惩,根据实际情况对税理士联合会和税理士会进行检查,要求其提交报告。通过这种内外结合的双重监督体系,保证了税务代理的客观、公正。

大学排名



(四)税理士业务素质高:日本的税理士都经过了严格的资格考试和登记,比较了解税法,精通财会知识。他们以法定身份代纳税人办理大量的冗杂事务,从而减少了纳税人和征管人员的工作量,税务机关的任务集中到税款征收和管理以及必要的税务稽查上,使税收征管进一步专业化。
(五)宣传渠道多样化:日本的纳税广告很多,除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外,还印刷各种招贴画、海报,有关税法的书刊发行量也非常大。并且在每年11月日本都开展全国性的声势浩大的税法宣传周活动,设有“纳税英雄榜”,这些措施都是日本的税法和税务代理知识深入人心。

四、日本税理士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税务代理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全国共有税务师事务所2200多个,5.2万人取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税务代理业已初具规模,并开始逐步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但与国外成熟的税务代理行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欧洲,税务咨询业的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收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7万多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有前景、能发展的,在市场经济主导下、在自由竞争过程中,纳税人对税款的缴纳问题将日益重视。税务代理业最终将在我国占据重要地位。那么,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快税务代理业法制建设:我国至今仍未出台一部税务代理业的专门法律,立法环节相当薄弱。税务代理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仅有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于制定和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且其中仅仅对税务代理的原则、业务范围、代理人资格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相比日本十分完备的法规体系,我国与现实需要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上一篇:退职安家费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政策辨析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