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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论文(3)

2014-08-22 01:08
导读:第四,模拟持股。如上海贝岭等的做法。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按照当年选定日的股价折合为一定的股票数量,奖励给员工模拟持股,待一定的服务期满

  第四,模拟持股。如上海贝岭等的做法。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按照当年选定日的股价折合为一定的股票数量,奖励给员工模拟持股,待一定的服务期满后,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因授予员工的是模拟的股份,而不是真实的股份,在授予时员工未获得收益,所以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股份价值时,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征收税率较高,应可以将收益分摊到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征收所得税。个人持有的模拟股份的分红收益,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股票增值权。如三毛派神的做法。上市公司授予董事、高管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增值权,每一股增值权的价值为年底和年初每股净资产的差值,用奖励基金分年度发放奖金。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在每年度增值权发放时,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增值权的现金价值时,应纳入个人的工薪收入征税。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最后离职时兑现,相应的税收也延迟到离职时。
  上述做法中的税收,代表了我们的看法。如果按照国税发(1998)第9号文的规定,不论高管人员和员工等受益人是否获得现金收益,一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或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可能对受益人有较大的压力,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计划作用的有效发挥。而1998年的这项规定出台时,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法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遍地开展,许多做法都是在1999年以后才出现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建议
  综述之,从我国现行税法和具体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9号文的原则理解,可以以下几条:1、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的全部年薪都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适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率。2、公司提供给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股份,也应纳入个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3、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计作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4、如果提供给高管、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一次全部纳入个人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过多的,可以平均分摊到6个月内,进行征收。5、对股票价格的增值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6、对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比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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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现行的征税办法有一定的优惠,但为鼓励股权激励这项创新做法在上市公司的推广,国家应该规定递延纳税的征收办法,即在个人取得股票或者模拟股票、但没有取得现金收入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但应按照获得奖励基金的额度计入工薪所得后,出奖励基金应纳税的金额。到个人兑现股票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扣除税金。(股票价值增值部分不征收所得税。)
  同时为配合递延征税政策,还需要具体规定:1、年薪制中的风险收入部分允许用于高管人员购买股票的最高比例限制。2、允许在公司所得税前提取激励基金的最高幅度,如按照企业工资总额提取一定规模的激励基金,防止企业内部人任意提高提取激励基金,侵犯股东利益和使国家税收让步过多。
  至于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规定,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9月份出台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股权计划(即股票期权计划)是9个配套文件之一,目前尚未出台。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对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SO)的规定。即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也是激励股票期权计划,在赠予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行权时,按照行权日市场价格(收盘价或均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作为工薪收入,计算应纳税额,递延至出售股票时征收。对于行权后持有股票到出售股票带来的增值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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