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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垃圾壁垒(1)论文(2)

2015-04-20 01:24
导读:就其特点来说,首先,电子垃圾壁垒不像传统的贸易壁垒那样具有显性特征,它是一种比较隐蔽的隐性保护。传统贸易壁垒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

  就其特点来说,首先,电子垃圾壁垒不像传统的贸易壁垒那样具有显性特征,它是一种比较隐蔽的隐性保护。传统贸易壁垒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 而电子垃圾壁垒,涉及的多是产品标准和产品以外的东西,这些纷繁复杂的措施不断改变,让人防不胜防,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以高科技电子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甚至把电子产品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问题的保护上,因此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其次,与传统贸易壁垒的简单保护不同,电子垃圾壁垒的保护显得相当的复杂,它所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及行业内的特定制度,而各种电子技术标准又是极为复杂和具专业性的。如除专门的技术人员外,一般的生产及经销商户很难分辨己方所拥有的电子产品是否未达到出口国家的技术要求,在懵懂的状态下,经销的电子产品变为另一国的“电子垃圾”极为可能。
  再次,电子垃圾壁垒具有“合法”外衣。与传统的贸易壁垒的“非合法性”不同,电子垃圾壁垒因为其“绿色”及对贸易作用的隐蔽影响而堂而皇之地合法化。它以保护消费者、劳工和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从而对某些国家的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歧视。但是,电子垃圾壁垒又恰恰是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使贸易保护赢得了消费者的普遍支持,使其表面上看起来具有合理的成分,并通过国家机器立法而上升为法规,成为名义上“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
  
  三、发达国家电子垃圾立法及其影响
  
  2002年欧盟出台了《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定》(WEEE)和《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并在这两个指令的基础上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出台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该法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大型家用电器类、小型家用电器类、IT和通信设备、消费产品类、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玩具休闲及体育设备类、医疗设备类、监控仪器类、自动售货机器类。这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关于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中电子垃圾作为贸易壁垒的重大作用,从其对我国的影响中可见一斑。
  首先,部分产品因为不能满足指令要求而使出口直接受阻。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出口所涉产品目前尚不能满足ROHS指令要求,其产品零部件含有的集中有害物质大都超标。如不改进,这些产品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出口欧盟将直接受阻。事实上,ROHS指令将牵涉到大量电气、电子产品的元器件配套商以及原材料供应商,即上游行业,而上游行业的企业数量往往比整机生产商的数量更多,相当一部分企业都在使用被禁止的原材料,而开发替代工艺和原材料难度很大,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欧盟两个指令中规定的产品环保指标。因此,上游行业企业也面临巨大的压力。
  其次是增加了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企业必须为进入欧盟市场投入更多的资金,并且因为产品成本的增加而失去原有的竞争力。企业必须承担的额外成本大大增加。例如,设计绿色产品的成本。根据WEEE指令规定,报废产品的挥手再循环率的最低标准必须达到其重量的70%,欧盟各成员国还可以根据各国国情、黄保处理技术水平等提高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率。ROHS指令还迫使生产厂家尽快五色禁用物质的替代品并实现工业化生产。由于国内现有产品及其生产线大都不能满足欧盟指令对更高环保的要求,中国企业只有重新设计产品及生产线,或向发达国家再次购进生产线,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这无疑将增加我国出口厂商的成本。再者,建立并完善回收体系的成本也将大大地增加。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厂家在将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时,必须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产品报废时候,厂家会负责回收趁本。即使某一产品的生产商在一段时间后推出欧盟市场,也必须负责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自己产品的报废回收、再循环及处理成本。WEEE指令有关建立回收体系的要求虽然是针对欧盟内部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但最终成本势必会转嫁到欧盟以外的出口商身上,由此产生的直接成本及相关的间接成本势必提高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届时,我国企业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这种回收成本可能会接近甚至高于在中国的制造成本。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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