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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种管制带来的效率损失
比如说,各种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在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同时,也限制了许多私营小企业的发展;最低工资制的规定,在对弱势人群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使许多不熟练工人失去了就业的机会;各种行业准入限制,在保护了国有企业的同时,也保护了低效率生产的存在;资本市场发育的滞后,在保证了某些企业的融资需求的同时,也限制了某些更有效率的企业的融资需求……然而,管制带来的效率损失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深圳市政府。因为诸多管制的存在是由我国经济改革的“渐进性”特征所决定的,许多管制的消除还有待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二、深圳市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中的行为
(一)“三资”企业迅速崛起中的政府行为
“三资”企业的诞生与我国政府希望引进外资、外来先进技术有关。起初国家希望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不但能引进发展所急需的资金,还能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等合作期满时,收归国有,还可以起到培养管理人才、壮大国有经济的作用。所以,国家改革开放的初衷和社会主义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吸引外资以合资、合作以及“三来一补”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为主、以外商独资这种私营性质的企业为辅的方式,为此,国家采取了大量的扶持合资、合作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帮助其获得银行贷款,甚至上市融资等,而外商独资企业享受到的优惠较合资、合作企业少,因而深圳的“三资”企业很快形成了以合资、合作和“三来一补”为主的结构。然而这种合资、合作方式由于激励作用的扭曲,而使其后的发展逐步失去了控制走向了政策初衷的反面。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政府也逐渐认识到中外合资合作以及“三来一补”企业的缺陷,提出大力发展外商独资企业的政策,外商独资企业也从这个时候起增长速度有所加快。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府行为
1、经济性层面改革中政府责任的减少
经济性层面改革中政府责任的减少主要体现在企业资金来源由预算内资金转变为主要依靠民间资金以及企业剩余索取权由国家转向企业成员。
(1)国有企业资金来源的变化
深圳从建立特区以来,国有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主要有五类。其中,预算内资金的比重从1979年的60.34%,到1986年后降为2.84%,1989年后,大多数年份为零,在国有部门的资金来源中居倒数第一位。外资变动很大,1990年前有好几年跃居第一、二位,1990年后退至倒数第二位的地步。国内贷款从1982年起在30%—20%之间波动,在国有部门的资金来源中基本保持第二位。国有部门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其比重从1986年起超过40%,在1998年高达58%。这说明,财政预算内资金对深圳国企的作用在逐渐淡出,国企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2)深圳国企收益索取权归属的变化
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统收统支”的制度,企业在收益的分配和处置上无任何自主权。这意味着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它既享有国有企业的全部赢余,也承担着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建立特区以来,国有企业从利润留成制、利改税、承包制再到后来的分税制,经历了一系列收益分配制度上的改革。这些改革虽各有侧重,但有一个共同的制度取向,即在扩大企业收益自主权的同时,使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政府转向企业成员
2、行政性层面的管制依然很强
然而,“放权让利”是一种不彻底的产权改革,因为它没有使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严格起来,更没有实现政企分离。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性层面的管制虽然放松,但行政性层面的管制依然很强。建立特区以来的改革只淡化了政府作为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经济性控制和责任,却迟迟没有触动政府作为社会行政管理者对企业的行政性控制和保护。即使是在90年代末,多数国有企业在资本产权关系上已经与政府没有多少关联,但多数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依然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党组织来任免。仅此一点就足以决定国有企业难以成为纯商业化的经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