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制造国际贸易摩擦的根源(1)(2)
2015-06-15 01:06
导读:在花样繁多的种类背后,实际隐藏着各国对确定原产地所适用标准的多样性。对于完全原产地产品而言,由于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艺都是在某一国国
在花样繁多的种类背后,实际隐藏着各国对确定原产地所适用标准的多样性。对于完全原产地产品而言,由于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艺都是在某一国国内完成,故而在各国在该类标准方面差异不大。但对于那些非完全/部分原产地产品而言,各国在确立原产地标准的时候,就完全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甚至是
政治需求而建立了不同的标准;但普遍在三类判定标准间进行选择:税目变更标准、增加值标准和生产工序标准。但有意思的是,各国并非只因为三种标准固有的缺陷确立一种原产地标准,而是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正是这些不同为国际货物贸易摩擦奠定了基础。
二、原产地规则与国际货物贸易摩擦
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中,关税壁垒、配额、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都曾经大行其道,严重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但随着GATT协定的发展、WTO一揽子协定的签署,因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而带来的贸易摩擦已经得到大幅度地控制。目前,按照WTO的关税统计年鉴,2006年全球的最惠国待遇关税水平位于并约束在5.7%的平均值水平上,同时WTO的各项协定严格禁止各成员国采用数量控制手段来调节国际贸易。由此,确定原产地并据此来确定执行不同的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的影响力已经大为降低。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和与技术和人类、动植物生存有关的绿色贸易壁垒正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引起国际间货物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这些措施都与原产地规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一)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与原产地规则
反倾销措施与原产地 反倾销措施是进口国因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在该国销售而对该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这个含义里面就包含了三层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内容:首先正常价值的确定,WTO一揽子协定中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中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因此,就存在如何确定该可比价格的问题。而“出口国”、可比价格的确定都与原产地的确认标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哪些源于该出口国产品的价格可以被视为可比价格?如果出口国的原产地原则规定过宽,则将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出口国某出口商制造、加工了大量的凭廉价(相比于出口国国内价格)进口原材料、半成品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因出口国的原产地规则规定过宽而被视为原产于出口国的产品,这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均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竞争的压力可以迫使出口国其他没有使用廉价进口材料的制造商必须保持类似价格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如果这个竞争价格被定义为正常价值的话,那么显然对出口国的其他制造商不公平。其次,微量倾销幅度的认定,反倾销协定第5.8条规定:“……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停止调查。……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算,……”因此,在能否被忽略不计算或者可以要求停止调查的问题上,原产地的确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样如果原产地确定标准过宽,就会不仅导致超过临界点从而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且还将导致那些完全没有利用国外廉价原材料的或少量利用的制造商无端陪绑问题的出现。第三,国内产业的确定,这是进口国可能面临的问题,国内产业的范围决定了能否达到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下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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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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