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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流转的障碍性因素(1)论文(2)

2015-07-14 01:05
导读:“土地革命”基本模式 “土地革命”本质上是一种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按照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或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

  
  “土地革命”基本模式
  “土地革命”本质上是一种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按照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或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促使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的制造。而后者与前者相反,是“由政府命令或法律引入和实行”。从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土地改革”和“一大二公”的土地制度的推行是典型的国家主导下的对农地制度的强制性变革。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则是二者的有机结合。该制度先在全国局部地区诱发,由于符合中国农村、农民的需要,得到国家肯定后通过相关法规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从而完成新土地制度从诱发点到强制面的和谐统一。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特定时期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国家意志和农民意志的整合。从现行中国政治与经济体制的特点来看,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有机结合仍是今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最佳选择。任何一种新的农地制度的推行,必须使国家利益集团、集体利益集团和农民利益集团在土地的预期收益上达到相对均衡,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农地制度变迁或者是所谓“土地革命”必须考虑的一个根本出发点。
  
  为什么没有形成第三次土地革命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均衡诱发制度变迁与创新,有四种因素引起制度不均衡。制度选择集合改革。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其他制度安排改变。从目前中国现状来看,以上四大农地制度的诱变因素虽然存在,但存在着程度不足问题,尤其是存在着区域差异巨大的问题,没有形成农地制度变迁的“大气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农户作为基本的经营单位,制度选择的集合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世界农业经营的基本模式是农户经营(发达国家为农场经营),其区别仅仅是经营规模的大小。因此,任何一种农业制度不能撇开农户经营的基本模式,即使有其他资金注入农业形成农业企业,但均不能改变农户分散经营这样一个客观存在。这一特征在发达国家如此,在人多地少的中国更是如此。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行既顺应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也是中国农地制度变更过程中的一种理性选择。肯定农户经营,选择农户作为农地配置利用的基本单元符合中国国情,这也是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必须考量的基础性因素。
  农业生产技术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
   土地作为农业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产出率深受土壤肥力、大量降水、水热组合差异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虽然机械化、电器化以及化学、生物技术等的推广运用,能够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水平,扩大经营规模。但土地的产出物及其质量深受地域因子影响,不可能象工业生产那样在全球不同地域推行同一制度、生产同一产品,获取同样的效益。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农地类型复杂、山地多、平原少、水热等条件差异巨大,任何一种农业技术的推广运用,不能改变我国农业分散经营的局面。因此从技术层面上看第三次土地革命的时机还未到来,过分强调通过土地流转来实施土地的规模经营从而否定农户经营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浅论我国土地评估业的改革
安徽商品房供需市场分析与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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