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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约束力软弱、惩罚机制缺乏。
与市场经济浪潮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立法、执法明显滞后,涵盖面较窄,特别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缺乏实施细则,一遇到具体经济纠纷,便无法可依,或者司法人员的素质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这也助长了某些人的违规失信行为。
三、用法与德的整合力量构建市场信用体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道德是自律,法律是它律,法律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构建信用体系中,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中分化出来,法律与道德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演化,正是缘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一差异,才产生了二者整合以发挥最大效用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促进作用表现为: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为执法守法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但同时,道德由于自身的自觉自律性易导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因而道德约束需要道德之外的权威的支撑。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从个体道德活动机制看,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要受到包括法律制度和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制约与影响。个体的道德观念,能否成为道德实践,取决于客观的社会环境对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的制约。所以没有法律的外在强制,在存在多元复杂利益关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体道德的自律就只能成为偶然现象,而奠基于偶然现象的道德建设是不会取得多少实效的。
法律规范不仅包含着相应的伦理精神,而且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的普及,通过严格执法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法律的强制力可以用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构成一定的道德规范的保障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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