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题目(2)
2016-02-21 01:09
导读:三、大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政企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核心题目。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授权经营机构行使所有者
三、大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政企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核心题目。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授权经营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这样,政府和一般拥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不再有资产关系,那些企业原有的国有资本已经转成了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法人资本”,依松司法》由授权经营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由此,那些企业从产权制度上就实现了政企分开。
目前,很多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被政府认定为授权经营机构。现在的题目是,这些授权经营机构(有的称团体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资产治理公司)与政府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它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如何才能胜任应有的职能?
授权经营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本的机构,在未来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对授权经营机构的设计和定位,是理顺政企关系。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根据目前的熟悉和实践,似乎可以这样认定这一机构:(1)政府将边界清楚的经营性国有资本委托给授权经营机构经营,授权经营机构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独立运作;(2)授权经营机构按委托协议,对被委托的国有资产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重大题目和事项向政府报告;(3)授权经营机构属特殊企业法人,政府为其出资人,是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公司。授权经营机构按政府批准的章程,比照公司运作;(4)授权经营机构不具有政府职能,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国有法人股东”的身份行使出资人权利;(5)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授权经营机构进行监管,最重要的是管好三件事:一是向授权经营机构派出董事(含董事长);二是每年与授权经营机构签定业绩合同;三是以业绩合同为准,对授权经营机构进行审计、监视和业绩评价。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体现政府意志的某些特殊要求,应在政府与授权经营机构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列进业绩合同,除此之外,政府对授权经营机构的经营运作不应再干预。在业绩合同范围内,授权经营机构有充分的自主权独立运作;超出业绩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政府报告。无论哪一方,如要修改业绩合同,须经必要的程序,以体现业绩合同的严厉性。
政府根据审计、监视和业绩评价结果,决定董事的报酬和往留。假如政府对董事会的经营业绩不满足,可以提出警示,甚至更换董事会,但不能越沉代疱替董事会进行决策。否则,内部科学。公道的责权体制一旦被打破,就会造成巨额资产无人负责的严重后果。
由此看来,“授权经营”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承担着全新职能,应当具有全新的运作机制。目前,一些授权经营企业为了上市将核心业务和技术、治理骨干职员分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将非核心业务和余留职员组成存续公司,两公司在职员任职、资产和财务等方面广泛交叉。存续公司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另一方面负责消化和处理沉重的历史遗留题目,即质量较差的非核心资产和大量余留职员。存续公司的多重目标,使它很难成为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合格股东,非正常行为时常发生。实践证实,原国有大型企业并非一经国家授权、认定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授权经营机构”。这些企业面临极为深刻的重组、转制、改造的过程。
大型企业要摆脱对政府的依靠、自主自立的走向市场,面临的题目是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机制和不断改善企业结构,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大型企业要以进步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抓紧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是:(1)改善企业的经营结构,甩掉近期无效益、长远无远景的业务的分支机构,突出主业,通过企业重组和技术升级形成经济规模,培育新的生长点。(2)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消除无效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挤压资产泡沫,进步总资产回报率,通过资本市场把负债率降低到安全水平。(3)改善股权结构,引进新的投资者,降低国有股权比例,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