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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壁垒对中国企业出口的影响

2016-07-24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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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美国“337调查”程序是根据“337条款”筑起的一道贸易保护的知识产权壁垒,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相比,“337调查”具有容易发起,时间短,成本低,救济措施广泛而严厉的特点,因而更加容易阻止别国产品进入美国,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杀伤力更大。随着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崛起,中国已经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国,337争端已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337调查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 337调查 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创新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渐突出。由于发达国家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 使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他们意图把自己的科技优势上升为知识产权优势,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为了压制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增强的竞争力和对已有国际市场格局的冲击,美国近年来频繁对中国企业发起了“337 调查”,表明知识产权的纠纷成为目前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方式。
  
  一、“337条款”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337调查”程序的依据是“337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做法”条款,因其雏形最早显现于1930 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它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337条款”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受该条管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包括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迄今为止,大部分的“337调查”都是针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规定,对于任何进口行为中存在的不公平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就可以颁布禁令,禁止侵权产品在该项有效期间进入美国市场。而且,“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由于“337调查”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知识产权壁垒。
  例如:2004年10月,美国卓然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包括江苏新科电子等在内的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12家企业侵犯了自己的3项专利。2004年8月,我国文具龙头企业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外3家制笔企业,一同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推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被指控其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了Sanford公司产品的“商业外观”。2005年7月28日,美国Unilian公司等三家企业对中国17家木地板企业投诉,认为其在美国申请的“地板锁扣”遭到了侵犯,要求该委员会颁发禁止令和禁止进口令,禁止上述企业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要在美国市场销售,中国企业要“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等企业对中国24家墨盒生产企业提交了“337调查”申诉。2006年4月25日日本味之素集团旗下芝加哥 LLC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表示中国大成生化旗下的5家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拥有的美国专利中的1项或多项权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以上申述均启动“337调查”程序。
  据人士预测,今后10年内,“337调查”将是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最大威胁,大于反倾销与一般法院的侵权诉讼。与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相比,“337”程序的特点是时间短,救济措施广泛而严厉。337条款的特殊之处不但在于其规定的内容,还在于其所产生之执行功能。因为在“337调查”中,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定罪。这样,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更能达到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应对起来更为复杂、难度更大。对于美国企业来说,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进行诉讼成本远远超过337程序,一般需要整个行业的支持,不易发起;且在侵权诉讼中,针对的是被告已进入美国的产品。但在“337调查”中胜诉的原告,却可以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货物进入美国,这不仅限于被告,有时甚至包括非被告的类似产品。换言之,如果一个美国企业感到某类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它就可以单独发起“337调查”程序,在省时省钱的情况下将这类中国产品都排除在美国境外。再一方面,“337条款”并不要求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严格得多。美国国内申请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或相关产品正在销售即可认定被诉方存在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就可限制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且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永久排除令,涉案产品就永远不得进入美国市场,由此导致因一项技术被诉使得中国大批下游产品受到牵连。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我们知道,“337调查”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发起调查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来停止侵权二来将出口产品赶出美国市场。因此,历史上成为337调查主要目标的国家很大程度上是和其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量水平有关。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公司将技术含量高、质量好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对美国的制造商造成了威胁,美国公司于是运用337条款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阻止日本公司侵占他们的市场。20世纪80年代亚洲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台湾、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由于对美国贸易的迅速增长,逐渐引起美国限制进口并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反击的“337调查”。21世纪初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和升级,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不仅数量剧增而且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美国本土产品的知识产权冲突预计会日趋频繁和激烈。尤其是近5年来,“337调查”被美国产业利用的频率颇高,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其在贸易壁垒的作用,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杀伤力比反倾销更甚。因为反倾销是加征高额关税,而如果 337条款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将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对中国向美国出口企业可能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在美国,利用知识产权打击竞争对手,本来就是一种常用的商业策略,再加上“337调查”对于申请人在审理程序、时限、救济措施的实施等方面的有利之处,自然成为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常用的法律保护手段。目前“337调查”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正越来越多地被美国企业所采用。
  
  二、中国成为美“337调查”主要对象的背景分析
  
  1.中国外贸增长猛,出口规模大,已经进入贸易摩擦的高发区。一个新的超级贸易大国的崛起,势必将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必将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对外贸易增长快于国民经济总体增长。从1981年到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率为15.26%,其中出口增长年均增速为15.4%,进口年均增速为15.12%。根据WTO全球贸易报告的资料,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贸进出口总值快速增长,从2000年的4743亿美元提高到2004年11548亿美元,年均增长24.9%;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从89468亿元提高到136515亿元,年均增长9.5%。外贸进出口增幅比国内生产总值增幅高出15.4个百分点。中国贸易的持续快速发展,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1980年我国出口贸易居世界排名第二十六位,2005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对外贸易额已达1.44万亿美元。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中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进出口商品结构继续优化。从1995年中国的贸易结构看,出口偏重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偏重于中、高技术产品。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出口结构大幅度向中、高技术产品倾斜。尽管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占总出口的近四分之一,但其份额已显著降低;高技术产品与此形成了完全相反的趋势,在总出口中的比重比1995年增加了18个百分点,取代劳动密集型产品成为中国当今出口的主导性产品。在进口方面,初级产品和高技术产品的比重扩大,资源型、劳动密集型、低技术、中等技术产品的份额下降,其中中等技术产品下降的幅度最大。这与中等技术产品出口份额提高形成对比,说明中国近10年来在中等技术产品的制造能力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满足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的能力不断提高。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的一些工业制成品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很容易被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另一方面,一些中国公司自己也有能力开发研究,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专利权的关系更为密切,客观上它对美国的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因此美国企业就不断利用“337条款”作为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特保之后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形式。
  3.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影响,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引发美国贸易保护抬头。从1993年,美国首次出现对华贸易逆差,为62.7亿美元。此后, 美国对华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 且数额呈逐年扩大之势。巨额的对华贸易逆差问题已引起美国方面的高度重视。美国针对此问题, 指责中美贸易之间存在不公平、不公正, 认为对华贸易赤字已严重影响了美国制造业和其他经济部门, 造成了对美国制造业的“岗位替代”和“流失”效应,已经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重大障碍。美国屡屡通过反倾销形式和其他贸易报复手段制造贸易摩擦, 以期减少对华贸易赤字,人民币汇率制度和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地带。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和中国台湾由于和美国严重的贸易逆差都成为了337调查的主要对象,这一时期近51%的调查是针对来自日本和中国台湾的进口商品,目前中国对美贸易顺差的情况同当年的日本很相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知识产权战略正在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战略。目前世界知识产权出现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得到了加强;保护方式出现新的发展;保护期限也在延长。而目前知识产权发展变化的推动力量来自发达国家,他们意图把自己的科技优势上升为知识产权优势,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美国20世纪70年代知识产权专利的授权数量为6万件,而到了90年代则达到了18万件,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美国知识产权授权量增长了3倍。不仅如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发面的优势开始在经济贸易方面体现出来,已成为跨国公司竞争的核心力量和利润增长源泉。2002年IBM公司产品收入为81亿美元,其中通过知识产权授权、转让或许可而形成的利润17亿美元,占17%。
  5.中国不少被诉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投入的研发成本少,许多产品依靠进口核心部件,再行出口。在引进技术进口部件的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引进技术成了简单模仿;另一方面虽然消化吸收却没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起来,更不用说在国外申请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提供的情况,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例如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DVD生产国和出口国,但是在DVD的57项关键的技术中,我们自己掌握的仅有九项,中国又是电视机的最大的生产和出口国,但是在电视机的40项专利中,我们拥有自主知识产品的仅仅有18项,并且这18项都还是一些非核心的技术,缺乏出口竞争力。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而是通过仿制或进行贴牌(OEM)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此外,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对美国法律环境和知识产权规则不甚了解,这就导致频繁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
  
  三、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对策
  
  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是中国贸易大国崛起背景下的必然产物,337争端只是诸多摩擦中的一种。一方面是由于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的制造业中心之一,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专利权的关系更为密切,对美国的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但同时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限、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完善,美国企业将用更多技术壁垒手段抑制中国产品出口,因此,涉及“337调查”的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337调查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第一,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自主知识产权”规避337调查。
  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都尚待提高,遭遇“337调查”的中国企业大多没有在美国申请专利,中国政府几乎无法为企业提供帮助。因为美国依据的是其国内法律,不像贸易纠纷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所以,企业只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术,才能在市场竞争当中占据真正的主动。企业如果要长远发展,首先应有自己的核心技术,缺乏核心技术的企业充其量也只是别人的搬运及组装的工具而已,并且技术依赖不仅导致国际分工的低级化,而且还严重损害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在通过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保证美国市场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增加专利谈判的筹码等。实现竞争优势向高层次的品牌、技术等方面转移。这不仅是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成为贸易强国的根本出路。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国家激励创新,保护回收研发投入的基本制度,而且也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因此,“337条款”也可以为我所用,中国公司也可以利用337条款申请专利保护从而保护自己产品的市场和市场份额。比如,中国公司在美国拥有专利,也可以用来阻挡其他国家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是在美国以外国家制造的美国公司。曾经倍受专利侵权诉讼的日本公司曾利用337条款案件阻止过韩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因此,根本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第二,企业应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建立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企业以采取一系列主动性防范措施,加强自身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并密切关注国外企业专利申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变动情况,掌握 337 协议的主要原则及其规定。中国企业需要尽快熟悉掌握美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其典型案例,搜集相关信息,在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造成的损失。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在产品向美国出口前,中国企业应应该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包括请专家分析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以免成为侵犯专利权的被告方。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企业受到“337调查”时要积极及时应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中国的生产或出口企业由于对美国337条款调查不熟悉,不知如何应对,因此大多采取回避态度。对于“337条款”案,如果企业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出口市场。按照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如果美国权利人向行政法官提交动议,我国的涉案企业只有6个日的时间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当企业就是否应诉进行利弊分析时,不仅要考虑到应诉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通过积极认真地应诉,可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出一个清楚的信号,就是中国企业不怕打官司,你们有理亏的地方。同时,诉讼是一种争端,应尽可能争取主动,打击对方。例如可以申请对方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等,给对方施加压力。不应诉将是损失最大的一种做法,因为这样,美国公司用不着真正和我们打官司就已赢得了胜利,使得生产该项产品的中国企业都与美国市场无缘。中国企业在被美国厂商起诉时,应及时、主动应诉。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以争取胜诉。另一方面,如果被诉企业包括数家中国企业,采用联合应诉的方式可以分摊企业高达数百万美元的应诉成本压力。为避免失去美国市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必要时可考虑支付赔偿金与美国企业达成和解。
  第四,重视发挥行业组织和政府的的作用。
  面对我国步入337争端的高发期,仅依靠一家或几家企业单打独斗难以承受,需要全行业、产业甚至政府共同应对。政府主管部门能在信息提供、相关政策的指导,以及对外交涉发挥不可代替作用;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可以及时收集信息和咨询,发挥有效的对内对外协调能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积极应对,及时与政府行业协会沟通,寻求政府、行业协会的支持。几方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让中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多、更好地“走出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参考文献:
  [1]刘兴华:美国对华贸易赤字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J].亚太经济,2005(3)
  [2]蔡茂森朱少杰: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抑制效应与我国出口行业的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3,(5)
  [3]朱玉荣:自由贸易的新障碍: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经贸探索,2005(5)
  [4]张玉荣:“337条款”对美国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J].特区经济,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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