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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实践中确定产业损害幅度的两种方法之比

2016-09-2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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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理论基础、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所产生的效果这三个方面对两种产业损害幅度确定的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的分析表明,基于产业损害幅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率,符合WTO的税收从轻原则,对下游产业的发展也更为有利。
  [关键词] 反倾销 产业损害幅度 反倾销税率
  
  一、引言
  世界各国为了保证本国产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都非常重视防范不利于国内产业发展的各种不公平争竞因素,而倾销就是损害国内相关产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按照WTO规则,在一国认定国内产业遭到倾销进口的损害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来维护公平贸易。
  反倾销措施包括了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商价格承诺等,各国最常用的是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反倾销税率的确定成为反倾销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理论上来讲,反倾销税率的确定是要根据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幅度来确定的。但是,在反倾销实践中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确定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直接将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视同为国内产业的损害幅度,并以此来确定反倾销税率,美国就是使用这种方法;第二种方法是以国内相关产业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害程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率,欧盟主要采用这种方式。下面将分析两种损害幅度确定方法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
  二、确定损害幅度的两种方法的内涵
  1.基于倾销幅度来确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理论与方法。以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来确定国内产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这是确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一种传统方法。其理论基础是基于倾销在经济学中的含义:倾销是指价格歧视。这种方法只注重价格歧视的程度,而没有考虑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情况,并直接将倾销幅度来代替损害幅度。因此,损害幅度的确定实际上就演变为倾销幅度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损害幅度=[(正常价值—涉案出口商调整后的售价)/涉案产品出口CIF价].100%(1)
  正常价值的确定,根据WTO规则可以用出口国国内的售价作为正常价值;但是,如果出口国国内售价不能真实地反映正常价值,也允许进口国使用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售价或使用结构价格法。本方法的特点是只要确定了倾销幅度,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随之确定下来。
  2.基于产业损害结果来确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理论与方法以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结果来确定产业损害幅度,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方法,其理论基础是基于倾销在法学中的含义:倾销是指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影响了公平贸易。因此,确定产业损害幅度的关键是要确定产业损害的确切内涵。有关产业损害的内涵,麻省理工教授Robert S. Pindyck和Julio J. Rotemberg(1987年)认为:“判断一个产业受到损害相对容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一些线索如利润减少、工厂关闭、率下降来判断产业损害是否存在”。这里的“产业损害”强调的是倾销行为产生的一种结果,即产业存在上述利润减少等情况,就可以判断遭受了损害。 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Tracy Murray、Donald J. Rousslang(1989年)对“产业损害”的理解与Robert & Julio类似 ,他认为:由不公平贸易行为导致的美国产业损害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不存在时产业的经济健康状况与不公平贸易行为存在时产业经济健康状况的差距。” 产业损害往往表现为整个行业整体利润减少、工厂关闭、市场占有率下降等明显特征。”
  通过确定国内产业在倾销存在的情况下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程度,并以此来确定产业的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但是比较权威的是使用基于比较分析法来测算产业的损害幅度。比较分析法确定损害幅度的主要思想与方法是:首先建立一个无倾销进口产品威胁时进口国相关产业应有的“虚拟经济状况”;然后,比较这个虚拟状况与存在倾销进口时该行业真正经济状况的差异,包括倾销造成的销售价格、生产数量、等方面的影响,以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幅度,按产业损害幅度来决定反倾销税率。按照经济学理论,可以通过计算进口国产业的生产者剩余等方面的损失来确定损害幅度。具体的计算公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产业损害幅度= PJ=P*Vd(1+εd P*/2) (2)
  公式中:PJ为国内产业经济利益损害幅度;Vd为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εd为国内同类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P*为在倾销发生时国内产品价格变动幅度(参见何海燕2005年兵器检测会议集中的《基于比较分析法的反倾销产业损害测算方法研究》)。
  三、对两种产业损害幅度确定方法的比较分析
  以上两种确定产业损害幅度的方法,它们之间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就是计算的结果都与倾销商品的价格和进口量这两个因素有关。在以倾销幅度确定产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方法中,出口价是通过调整后的进口价格和进口量的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来的;而在以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程度来确定产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方法中,进口国相关产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受到倾销产品的价格和进口量的影响。但是,这两种计算方法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两种计算方法基于的理论基础不同。第一种计算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倾销的经济学内涵,是直接计算倾销价格偏离“正常价值”的程度来确定损害幅度,是从损害产生的原因来衡量损害幅度而不考虑倾销引起的结果;而第二种计算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基于法学中倾销的内涵,根据倾销造成的结果来确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它衡量的是倾销引起的国内产业状况的恶化程度。 所以,第一种方法注重评价国外企业“价格歧视”程度,第二种方法则注重评价本国产业受到损害的程度。因此,第二种方法的理论基础更贴近WTO规则,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2.两种计算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同。显而易见,第一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易行,而第二种方法要复杂一些。但是,在实践中使用第一种方法时不确定因素更多一些,更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第一种方法中,产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大小是由倾销价格和正常价值所确定的。在确定这两个参数时,由于WTO规则中没有详尽的规定,各国在实践中存在着任意性,往往最大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人为地提高倾销幅度,从而提高产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以美国为例,美国主管部门在确定倾销商品的出口价格以及正常价值时,往往并不按出口商提供的信息来确定,而是依据自己所掌握的所谓的“现有最佳资料”,通过结构价格法或第三国替代价格来做出裁定和计算倾销幅度。而所谓的“现有最佳资料”部分是来自起诉方提供的不利于出口商的资料。美国专家Lindsey(1999年)的研究表明:美国在反倾销案件中,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大多采用了结构价格法,对其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例如中国)还常采用替代国价格,使裁定的倾销幅度大幅度上升。Bruce A.Blonigen(2003年)的研究结果是:使用“现有最佳资料”的做法将使倾销幅度提高30.7%;如果使用起诉方提供的资料,将使倾销幅度提高63.3%;而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来计算,将使倾销幅度平均提高25.4%。这些做法也使倾销存在、产业损害存在的裁定比例大大提高。
  实际上,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幅度与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并不是等同的。即使是在同样的倾销幅度情况下,遭受倾销损害的产业不同,产业的损害程度也将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因此,简单的以倾销幅度来代替产业损害幅度,并以此来确定反倾销税率是不合理的。
而第二种方法依据的是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实际状况,例如利润的变化、产量的变化、库存的变化资料等。这些数据资料都是客观事实,因此其结果比较客观地反映产业的实际损害程度。但是,收集和整理这些资料的比较复杂,需要国内相关企业的配合,而且计算也要比第一种方法复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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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种方法的结果所产生的效果不同。基于倾销幅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方法有对国外出口企业进行惩罚、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国内外专家的分析表明:倾销幅度一般是大于产业损害幅度的。按倾销幅度来征收反倾销税,其税率高出了“消除国内产业的损害,维护公平贸易”所需要的征收幅度。因此,事实上带有保护国内产业的效果。但是,这样做往往会使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损害下游产业的利益。
  根据产业损害结果来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方法不具有惩罚性,它遵从了WTO的“税收从轻”原则。因为,利用产业损害确定的反倾销税率一般都比由倾销幅度确定的反倾销税率低,其效果只是消除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维护公平贸易,同时也兼顾了下游产业的利益。
  四、结论
  通过比较分析产业损害的两种计算方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按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程度来确定产业损害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税赋更合理,也符合WTO 主张的税收从轻原则,并兼顾了下游产业的利益。我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石化行业的中间投入品,因此,在确定反倾销税率时应考虑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来选择计算方法。我国对产业损害幅度确定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的理论与方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正是未来需要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BruceA.Blonigen&ThomasJ.Prusa.Antidumping..Working Paoer 8398,2001,7,P23,http://www.nber.org/papers
  [2]Bruce A.Blonigen..Evolving Discretionary Practices of U,S, Antidumping Activity.University Oregon and NBER,2003,4
  [3]Robert S. Pindyck and Julio J.Rotemberg:Are Imports to Blame? Attribution of Injury Under the 1974 TRADE ACT.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xxx(April 1987):101
  [4]何海燕 张晓 常 明:基于比较分析法的反倾销产业损害幅度测算方法研究.2005年兵器检测大会集.2005年3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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