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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

2016-10-02 01:28
导读:经济管理论文论文,WTO框架下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摘 要] WTO制定贸易救济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和正常的国
  

 [摘 要] WTO制定贸易救济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一个合法工具,它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而当前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所以要借鉴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主要是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三方面来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关键词] 贸易救济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传统贸易手段作用的弱化,具有合法意义的贸易救济手段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3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在了解了中国所面临的经济贸易环境,若不及时构建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外企和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大量吞并我国企业,进而威胁到我国的民族产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WTO规则下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体系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1.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
  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认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存在倾销,一般是以成本价、第三国价格和本国批发价为判断标准;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即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WTO的反补贴规则,主要是确定了补贴和反补贴的主要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其框架下设计国内的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为各国提供了在不公平贸易条件下获取公平的一种合法性的补救手段。WTO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按照GATT的目标和体制要求,给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贸易保障机制,这样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强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能较好地维护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防止贸易限制措施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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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
  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包括行政组织体系和产业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是指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部)和海关为主的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产业组织体系则包括各产业协会和企业。很显然,这一体系的职能一是要决定对进口产品是否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或对国外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否采取行动来应对;二是要决定怎样来进行。
  WTO通过了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协议为主体的应对办法,并建立了相对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DSU)以及一系列的预警防范机制,构建起了一整套的贸易救济措施体系。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开展,而仅仅是为了给成员国在其国内产业遭受不公平竞争或面对进口过量增长的时候,提供一种保护方法和解决方式。它要求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具有超脱性和代表的广泛性,以及拥有法律的权力,能够在审查机制中起到最大且最有效的作用。
  3.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是指各类政府和非政府性质的专门提供有关WTO事务的各种调查、研究、、信息和法律服务的机构。
  WTO 基于市场经济,它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要为市场主体参与国际贸易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有效的服务。因此要求行政管理应寓于服务之中,而在服务中也应体现出行政管理。就政府的公共服务而言,它包括政府掌握的及所能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所依赖的基础设施,组织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消防等等。而其中一种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就是“信息服务”,即政府要利用其所处的特殊的地位,及时有效地搜集、分析、整理各个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地把它们传递到各个层面去。通过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阶层提供诸如法律法规、政策信息、重要新闻、机构简介、信息公告和最新的市场动态等等,使社会各阶层对不同信息的需要得到最大的满足,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降低了因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无效率。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是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定的,它是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这一体系的主要职能是要使贸易救济措施的施行有法可依。
  1.法律体系的漏洞
  目前,我国贸易管理中仍然普遍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或是无法可依的现象,法律、法规内容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等问题还很严重。尽管现在的反倾销条例与1997年时的条例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没有对反倾销的立法和执法中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进行完全的解决,也找不到可以有效衡量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收益的机制。反补贴和反倾销的诉讼在具体操作环节和执法程序上都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譬如有些程序性的规定还不清楚、透明度不够等。另外,由于反补贴调查也是采用主管机关双轨制,因此同样存在着不同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各自职能的问题等等。《保障措施条例》多是一些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比较空泛,缺乏配套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法律条文规定也比较粗浅,内容也存在空白。尤其是 《保障措施条例》 和规章在制度设计上还不能完全有效地衡量实施保障措施的成本和收益。
  2.组织体系的不足
  国内企业的反倾销意识薄弱、起诉速度较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一部分的生产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一方面对有效合理利用国际市场规则认识不够,错误认为国际经济竞争就是低价的竞争。另一方面在自己的产品遭到国外产品倾销时显得束手无策。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观原因是国内企业严重缺乏对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运行的规律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充分认识,同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能力十分缺乏。
  我国法律对商会的反倾销职责规定的不是明十分明确,这就使得商会没有明确的法定职责来支持遭受损害企业的起诉;另外,纵然商会有支持受损企业起诉的主观愿望,但因力量不够、经费不够、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明确,也无力支持受损企业的起诉。同时国家政府对商会支持反倾销重视程度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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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反倾销不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滞后,我们缺少精通世贸规则的反“反倾销”和反倾销的人才。当务之急就是要加紧反倾销人员、政府官员,使他们尽快熟悉WTO贸易救济的各项规则与法律;还要加紧在产业方面的宣传、与国际交流,并建立起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例库。
  3.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开其文件、权力内容的义务和责任很少规定,逐渐形成了内部行政和秘密行政的习惯做法。政府的许多活动都是处于不公开的状态,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常常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取政府部门所了解和已经掌握的统计数据,普通人想获取某种信息,却不知道应向谁索取。所以“入世”后我国政府要在履行WTO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使得政府信息服务进一步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国内产业在搜集信息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内产业很少有竞争对手的第一手资料的了解,顶多也只是知道其申请调查对象产品的工艺路线、产能等粗略数据。此外,还缺乏高效的预警机制、快速的应变机制和合理的内部协调机制等。从事贸易救济这方面的人员不多,人才缺失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三、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与补充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建立健全与贸易救济体系对中国来说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为此,要做两项:制定有关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修改与完善法律与规章。同时在WTO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合理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加快我国的贸易救济立法速度,建立和完善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机制,从而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1.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要丰富立法层次,完善反补贴法律体系。由于反补贴法调整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关系,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因此应该由权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进行立法,使其成为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规定要尽量的详细与具体,增加其可操作性。不只是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最后要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这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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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体系的补充
  为了使反倾销制度能够发挥出最好的经济效应,在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倾销调查机制。因为反倾销对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所以要让企业加强对反倾销运用的研究。尽管我国反倾销立法已经体现出了运用反倾销规则来保护国内产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我国还应在适应国际保障措施发展趋势的同时,尽快建立健全运用保障措施的有效机制。我们要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此外,我国还要积极运用法律,培养一大批熟识WTO规则的经贸法律专才,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应对机制,用以保障我国产业利益和产业安全。
  WTO保障措施的适用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即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了时机。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如为企业提供信息。政府和企业在都掌握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下,共享各种资源,便于企业更好地建立预警机制,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之中尽快地提出各种可能的预处理方案。
  3.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健全
  政府要提供全面的国际贸易咨询服务。我国应组建专门的中介组织、咨询企业或机构,提供全面的国际贸易咨询服务。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职能的作用,为外贸企业打破技术壁垒限制和扩大出口提供有利条件。
  加强宣传和,使广大企业都能了解并掌握我国以及国际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则。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并熟练运用国际通行手段,合法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同时,尽量避免与减少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情况,抵制和规避国外有关歧视性反倾销法律条款,反对其滥用反倾销措施。此外,高校要与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与企业多方联合。相关出口企业要在面临进口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时候,积极应诉,主动地向高校及科研机构咨询,寻求对策。高校及科研机构不但要研究WTO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则,为企业提供理论与技术的支持,而且还要为企业培养并输送熟悉WTO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人才。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参考文献:
  [1]王 娟 何 娣: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国际商务,2005,(6):64~66
  [2]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中央民族学报,2003,(1):51~56
  [3]刘文萍 华小兰:WTO 的反倾销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6):43~45
  [4]姜 维:入世后过渡期如何完善和加强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商业时代理论,2005,(23):64~65
  [5]王海涛: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救济制度现状分析.科技资讯,2006,(25):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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