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涉外税收的影响
2017-04-17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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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所带来的对中国社会的冲击将是全方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所带来的对中国社会的冲击将是全方位的。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为我国税收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征管建设等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课题。作为基层税务者,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验,广泛深入地观察、认识和分析世界税制的发展变化,加强国际税收的动向研究、对比研究、借鉴研究、对策研究,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及税收的影响,相应地提出我国税制、征管改革的对策,以更好地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带来的新变化。不但可做上级机关决策的参考,而且对做好日常的也是很重要的。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规则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过去50年间关贸总协定在放宽世界贸易限制方面取得极大的成功。不过到90年代中期,出现了许多要求建立更强有力的多边组织以控制贸易和解决争端的呼声。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WTO不像GATT只是一个临时生效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议,它是一个完整的、永久性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包含的内容更广,解决争端的机制更有效,更具有权威性,它要求负责监管的成员国都应遵守执行所有原关贸总协定的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
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但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3、“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一、应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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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目前世界上有二十七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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