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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贸易措施动向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2017-07-07 01:29
导读:经济管理论文论文,国外绿色贸易措施动向及我国的对策研究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不错:      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90年代勃兴,作为非关税壁垒之一的绿
  

   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90年代勃兴,作为非关税壁垒之一的绿色贸易措施,今天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限制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最重要的手段。并呈现一种在法律规章上“绿化”的趋势,即将原来零碎的片断的或部分的环保规定系统化、体制化,渗入国家的经贸活动中。近年随着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推进。纺织品数额限制的取消,以及我国作为“名义上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地位的提升,相关贸易伙伴相继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了近乎围追堵截式的绿色贸易限制。而国内研究,呈现一种对国外绿色贸易措施法制化的滞识。法学界仅有零星的对我国绿色制度缺位的探讨。且仍囿于传统的“壁垒”概念。相对来讲,经济学界对绿色贸易措施的跟踪比较深入,研究也比较成熟,但也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壁垒”的巢臼。实际上。国外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化、制度化,早已突破了传统意义的“壁垒”范畴,成为新民族经济保护主义的有力武器;其内容的扩展延伸,也早已揽括了环境与人权、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结合等诸多方面。传统的“绿色壁垒”概念长期以来影响着我国绿色制度的建设。我国学者似乎已意识到相关的问题,然而,综合国外多方面绿色贸易措施及背景因素,从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提出应对的并不多见。为此,厘清国外绿色贸易措施趋向、特点及对我国的影响,酌明我国必要的政策调整与法制措施,诚有必要。
  
  一、贸易措施“绿化”动向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以美、欧、日为首的发达国家更多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环境条件,通过更加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执行更加繁琐的检验和审批制度,征收更加高昂的绿色税率。其主要表现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独立设置高于国际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做出的强制性规范。最初,各国往往重视产品的加工制度,并多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但是。自欧盟2004年初以危及儿童安全为由对我国温州打火机另设产品技术标准及通过海关强制性扣压相关商品以来。有关国家竞相仿效,对进口产品另行独立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如美国不仅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还制订了许多附加标准。以牛源性法规为例,2004年12月20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牛源性材料在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中的使用的最终法规》和《关于对牛源性材料生产、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保持纪录的法规》草案,对各国含牛源性材料的食品、化妆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又如日本2005年12月发布第238号通告,对输入日本的自行车车闸做出规定,禁止车闸石棉含量超过1%的自行车整车进口,同时,规定进口企业必须持有刹车衬里和刹车垫材质构成的说明书,石棉含量不超过1%的说明书及盖有证明单位的图案和签字的证明书
  
  (二)不断推出新的环保与消费名目。超前出台环保与消费规章
  
  以环保与保护人类健康为名采取超前措施,西欧历来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众所周知,转基因玉米、大豆的种植刚在美国、巴西等国兴起,欧盟就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进口。2003年1月27日,欧盟又率先在电子产品方面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并于2005年8月8日通过了《为确定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95/EC指令》的决议,确定了电子电气设鲁中6种有害物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量,从而将各国不符合该含量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排除在海关门外。2005年,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浴液瓶的红色挂襻含有706毫克,公斤的偶氮染料3,3一二甲基联苯胺,这种偶氮染料含有致癌胺成分,按德国规定,属致癌物质,不符合德国健康标准,因此。无限期禁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贸易商采取召回行动。同时,欧盟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日用消费品法和欧盟相关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变相提高安全和健康保障水平
  
  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几乎是近年各国限制进口谋求本国企业发展的一致行动。如2005年11月24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了关于保健食品上市前对其功能成分进行评估的法规,规定包括功能成分的评估标准、安全标准、健康标准及评估原则。按该规定韩国今后不论是新的食品成分,还是已经批准过的成分,均需另行审核以获得批准。欧盟部长理事会2005年12月14日签署了一项旨在限制邻苯二甲酸盐的法令,规定DEHP(邻苯二甲酸二已醇)、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在塑料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比例不得超过0.1%,儿童能放进嘴里的玩具和用品,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醣)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比例也不得超过0.1%。更有美国动植物检疫局2004年1月单方面发布《关于进口中国介质盆景的最终法案》。要求我国介质盆景植物移植前后都只能种在介质中。不允许接触土壤。这一规定违反1997年中美签署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协议书》,明显背离了介质盆景生产的实际,没有商业操作的可能性。
  
  (四)采用新技术进行抽样检查,强化“自主检查”措施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主要输入国,多年来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我国农产品采取一些非常规入境检疫措施,而近年更甚。如2003年以保护蔺草品种“日之绿”为由,对从我国进口的蔺草制品进行抽样开箱检查。检查范墨除熊本县申请保护的榻榻米席外。还包括提花席、双苜席等全部草制品2004年以来又引入DNA检查,对我输日的鳗鱼加工品及农产品进行DNA分析,认定从我国进口的两个小红豆品种涉嫌侵犯日本知识产权而要求进口商采取改善措施,有关进口商团体则以此为由决定随时对从我国进口的红小豆实行“自主检查”。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有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有权制订各种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而且还有400多个非官方的标准机构。目前美国官方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5万多个。各种非官方机构制定的标准也有5万多个。以2003年12月12日生效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为例,按该规定,向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由美国人代理注册登记,并在商品到达前提前5天用电子方式确认相关信息。许多国家认为美国的检验检疫程序复杂,检验检疫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属歧视性做法,违背了SPS第5.4条“应考虑将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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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绿色”贸易限制措施,反映了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和经济民族主义的抬头。这些措施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创新技术强化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保护,又通过人与环境的安全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其背后,则不乏世界经济政治权力的角逐及对未来霸权争夺或抗衡。这种“绿化”。在目前的情势下必将愈演愈剧,甚至“化”及全球。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环境好,其出口产品标准高,发展中国家无须制订高标准的绿色贸易措施,这种观点妨碍了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标准的制订及对绿色技术的追求,危害着他们对出口产品的更高要求,应当及时纠正。
  
  二、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与歧视性
  
  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几乎从一开始就在许多国际贸易协议、协定中得到了确认,逐渐强化。如GATT1947的引言部分,仅仅提到各缔约方认识到在处理贸易与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目的。”而在1994年《WTO协定》引言部分特别强调了“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使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即将这一目标及实现这一目标的绿色贸易措施,提高到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目的及实现该目的的措施并重的地位。又如GATT1947仅仅在第20条一般例外的(b)(g)提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而1994年WTO一揽子协定,却包括《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I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1993年12月15日通过的《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协定》,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等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尽管WTO设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缔约方之间的矛盾,有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排解纠纷,但是,在对待缔约方绿色贸易措施方面,目前可谓收效式微。
  毋庸置言。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与歧视性是共存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就是充分考虑到“在维护和保障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也无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实际上也就承认了这种政策歧视的存在。可惜这种歧视性在国际社会没有得到正视和重视,在庞大的WTO规则中,仅在一些实在无法回避之处应景式地强调不能因为采取绿色贸易措施而导致歧视。如《WTO协定》序言提及“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SIS引言提及实施这些措施的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该协定第2.3条与《TBT》引言部分及第2.2条也有类似的提法。但是,在任一协定中均没有任何具实际内容与意义的规定。就现行规则看,缔约方制定和实施某些歧视性绿色贸易措施,如上述美国的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及日本的DNA抽检。被制裁方一般很难冀望通过漫长的争端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笔者以为,今后WTO的发展与缔约方绿色贸易措施的制订与实施。应当注意协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本固与贸易有关的绿色政策和法规方面享有自主权与国际自由贸易之间协调一致
  
  WTO成员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卫生与健康的目标,在制定和实施本国与贸易有关的绿色政策和法规方面享有任何成员不得干预的自主权是不言而喻的。1993年12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a)“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最后落脚之处在于“促进可持续发晨”;尽管在决定(b)中提出“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但SIS第5.7条却规定在有资料证据但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可见决定的主要偏向仍是加强成员环境措施的有效执行。在1994年4月15目的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中对这种偏向有所警觉,即在贸易环境委员会职权中授权其处理“环境措施对市场准人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的此种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相对环境的效益”。这说明贸易谈判委员会已经意识到成员方环境措施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及影响,并试图通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在必要的时候,对WTO“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笔者以为,这种修改需要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度”上,根据“适当”的保护水平原则,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SIS第4条的等效原则达成细化的多边协定,以消除进口成员的某些歧视性措施可能对自由贸易造成的影响。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成员方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进口与区城或国别资源的合理搭配运用协调一致
  
  全球资源的区域性布局及需求,不论是过去还是今天,都是现实存在的,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布局及需求特点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各成员也随时调整自己的包括绿色措施在内的各项措施限制某项产品进口。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性措施,如提高检验标准,设置复检门槛等限制成员之间的国际贸易。这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资源丰富的成员出口的做法,不违背WTO的有关规定。SPS开宗明义“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应该说日本的非常规人境检疫方式构成SPS序畜中的“变相限制”,这是SPS第2.3条所禁止的,即“卫生与植物措施的实施方法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根据SIS第3.3条的规定,许多。WTO成员目前已采取许多比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保护水平更高的标准和实施方式。而且不严格执行SPS第5.1-5.8条“确定动植物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有关规定,甚至在“科学理由”上作文章。因为就“科学”与不科学而论。实施高水平保护标准的成员要找到其“科学”依据并非困难的事情,尽管SPS第3.3条关于“科学理由”的注释强调了对现有科学信息的审查和评估,可惜有关成员往往在没有来得及确定国际标准、指南、建议不足以适应本国保护水平的情况下便出台新的技术规定。为此,亟需修改SPS第5条关于“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内容及方法,特别是要对第7款“临时措施”的采用做出条件限制的规定。否则。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资源在临时技术措施和非适当的卫生措施之下,便难得到合理的挖掘和应用。
  
  (三)成员方保护人类、环境与动植物的可持续发展措施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一致
  
  保护人类、环境与动植物的绿色贸易措施集中体现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上,并且在事实上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某种程度的对抗。对此,WTO贸易谈判委员会早已有所警觉,并于1994年4月15日要求刚刚设立的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首先处理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与“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政策”,与“为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费”。与“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利用”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同时,处理好多边贸易体制中为环境目的丽采取的贸易措施的透明度问题。多边贸易体制系统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环境措施对市场准人的影响问题。可是12年时间过去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并不能充分协调上述关系,环境可持续指数反映出全球环境与资源面临更多的问题和一定程度的危机。而各成员名目众多的保护主义环境措施编织成一张张进口限制网.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贸易不能如部长会议的决定和宣言所期待的那样得到有效的发展。事实说明,某些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措施有悖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WTO环境贸易规则,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如SPS所述,努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克服特殊困难,例如,没有很好执行SPS第9条“技术援助”及第10条“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应对绿色贸易撸施的策略
  
  在WTO体制规定尚未做出修改之前,我国应对国外绿色贸易措施的策略,主要是清洁国内生产环境,提高产品技术质量,以及对歧视性环境措施质疑与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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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限制外商污染产品和产业流入,截切外资企业的污染源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盲目引进外资,之后各省市盲目追求外商投资数额而导致大批非环保项目的投资、生产,其对我国城乡环境的潜在危害,不是今天都能看到的。故且不论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农药及小五金等污染行业已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一些以为无污染的产业,如某些高新技术产品,也由于我国环保标准低、环保管理体系不健全,而形成洋垃圾,在流通或报废过程中影响我国环境。对此,我国已有所警觉,并制定了相关对策。如我国最近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一规定尽管只规范我国境内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行为,但实际上也提高了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可惜我国目前此类规定尚少,特别是直接针对外资的污染项目及污染整治的专门规定并不配套,这也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资项目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以加工组装为例,“世界工厂”的美誉和外商投资的业绩被不少地方官员津津乐道,殊不知顶着“中国制造”的挂冠,却造成了大量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巨大的损失远远高于短期局部的经济收益。我国应尽早该出台外商投资加工组装限制措施,按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实施对人体和环境的保护。
  
  (二)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从环境法律体制完善的视角采取合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建设投入,十几年间,无数高速公路、铁路纵横贯穿于各省市之间,无数高楼耸立在各地的大中小城市,许多建筑达到或接近了世界先进水平。然而,作为国家的血脉的河流、湖泊及地面环境、大气层,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整治,以致出现全国各地大河混浊、小河干涸、绿地沙化、生态恶化、空气污染,及一些地方垃圾暴露堆放而无人问津的局面。塑料购物袋制造时便产生有害气体,使用时会污染食物,废弃后难以降解,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莫大危害,理应尽早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但竟然拖了十几年都没有解决。而同时期,兴建了不少令世界嘱目的宏大工程。可见相关部门对人类健康的关注,远远不及对重大工程建设的重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2005年我国发改委等中央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停止了部分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控制了稀土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数量。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章缺位甚多。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限污体系。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加强产品创新与提高附加值。老调新弹
  
  我国实施品牌战略已近l0年,但仅有少数的一批品牌跨越了国门。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以从来未有的势头提倡自主创新.盖因5-10年内我国企业产品倘若不创新,则将失去大部分的国际市场。以玩具为例,美、英两国玩具协会已要求其会员从2006年开始只能通过经国际玩具理事会商业运作规范认证的供应商采购玩具。而欧盟发布的保证双指令规定包括玩具在内的十类机电产品出口欧盟时,将被额外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并禁止自2006年7月1日起包括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在内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投放市场。2006年初爱沙尼亚消费者保护局已率先无限期禁止销售我国软塑料玩具小丑(clown&US Weickplastik),原因是噪音超标(比极限度高出5.7-7.4分贝)等,不符合健康标准,存在“损害儿童听力及使儿童窒息的危险”。我国玩具业不仅仅是存在解决有关技术指标超出国际标准的问题,而且面临产品更新换代的创新问题。如发达国家已完成从传统玩具向高科技玩具、智力玩具、教育类玩具的跨越,而我国玩具目前仍停留在填充玩具和玩偶玩具等传统造型的阶段,与市场需求脱节。我国还有不少传统出口产品虽然每年出口不断增长,但利润极低,生产难以为继。提高竞争力。关键在于自主创新,建立自有品牌。同时还当迅速改变目前过分依赖进口商,几乎不掌握境外销售渠道的局面,如此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熟悉掌握W

TO环境与卫生规则,灵活应对国外歧视性环境措施
  
  “中国制造”的旋风已使得许多国家纷纷对我国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然而由于“中国制造”的得益者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因而尽管各成员设立了种种绿色贸易措施,目前对我国产品出口,尚未到了禁绝的地步。但是,随着我国新一轮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几年后“中国制造”由外国专利控制的局面必将打破,届时各成员的绿色贸易措施不但将有程度不同的加强,而且会得到更加严格的实施。对此,我国需要认真掌握WTO的环境卫生规则,一方面努力促成各国修改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不合理的环境规定,另一方面灵活应对成员方采取的歧视性环境措施。尽管现行多边贸易体制规定的争端解决办法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但我国已经处于在这一方面积累较多经验的阶段了。此外,对于SPS、TBT中有关歧视性贸易措施的规定,特别是对超越国际标准、指南的措施的要求和限制,如果合理运用,谨慎发挥,则将对成员方的歧视性措施产生阻吓作用。如果成员方提高适用标准及实施方式的水平而又没有充分科学理由,则有可能破除其绿色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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