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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向通知的涵义
(一)反向通知的一般涵义
关于反向通知的一般涵义,在美洲自由贸易区合作协议(FreeTradeAreaoftheAmericas,简称FTAA)及WTO相关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农产品协议》、《反补贴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均有所涉及。
在美洲自由贸易区2001年7月3日达成的区域合作协议中有关农产品的协议中对反向通知进行了规定,其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与WTO协议规定是一致的。
其中第5.1.2条规定:在开始农产品关税减让谈判前,各成员方有权进行反向通知,针对那些会影响已经实施的关税措施以及那些被其他成员方视为是非关税壁垒和那些被认为与非关税壁垒有同等作用的措施,如SPS措施、贸易技术壁垒之类会扭曲或会造成成员之间不公正贸易的措施,如果它们与已建立的多边性规则及义务不一致的话。
成员方有权针对其他成员方所实施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做出反向通知,后者将在不迟于14天的时间表内回复该反向通知。
该协议还规定了处理反向通知的机制:处理这些措施的方法将在谈判进程中加以明确。一旦FTAA建立,将有一个新型的反向通知机制以及处理程序。
可以看出该协议并未对反向通知进行详细的规定,只从总体上进行了构建,具体的实施细则还要留待成员方在谈判中及以后加以细化。
而在WTO协议中就有相对较细致的规定,但是鉴于WTO协议中没有关于反向通知这一程序方面术语的明确定义,故仍然需要对协议其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
(二)反向通知在WTO协议中的涵义
在WTO协议中涉及反向通知的条文主要有: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农产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TheWTO(TM)UnderstandingonArticleXVⅡ)关于国营贸易:第4条规定反向通知的程序和做法
GATT规则向成员国施加了两项有关国营贸易企业(StateTradingCompany)的义务。首先,该规则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应当在商业让与(CommercialConsiderations)基础上从事经营活动;其次,为确保成员国国内国营企业进出口产品的透明度,他们要求各成员国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本第17条第4段要求所有WTO成员国对其境内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法律规定是WTO法律文本中“反向通知”内容的重要体现,其所界定的国营贸易企业为:政府与非政府企业,包括其市场营销部,这一企业因为得到宪法或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独断或特殊的经营权,并有权行使专有权利在市场上进行购买或销售,从而对其所在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及方向产生影响。该法律所规定的成员国对其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义务及“反向通知”的权利的主要内容有:
1)通知义务
A.对通知义务的简介:
首先,无论WTO成员国国内是否有国营贸易企业,其均应由WTO递交一份说明书,履行其通知义务,在成员国国内没有国营企业的情形下,其应向WTO说明这一情况,如果这一企业在规定的通知期间没有从事任何进出口活动,该成员亦应填具,向WTO通报该事实。
其次,这一通知义务不适用于供政府部门直接使用或最终由政府部门消费的进口产品,亦不适用于国营贸易企业自身使用的进口产品,或者进口的目的用于再销售以及用于生产供销售的原材料。
最后,设立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提供有关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他们对国际贸易活动所造成的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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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向通知的目标与必要性
通知与反向通知制度在WTO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乃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协议中,不能构成各成员方基础性、实体性的义务,也不是协议中各国目光的焦点。但在WTO有关协议过去的执行的经验和协议中有关通知或反向通知的规定表明:如果希望WTO有关的重要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及有关重要制度(贸易评审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这一程序性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反向通知制度的直接目标
1.相互监督机制
为了实现WTO协议中有关非歧视、透明度等基本的贸易原则。有关协议中规定了成员方的通知与公布其国内相关法规、措施的义务。但是要求各国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完全自觉、充分地履行此义务是较困难的。为此,WTO协议中规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与制度。反向通知正是充分利用了各成员国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为弥补通知制度的不足,强化程序性措施。完善通知体系,堵塞程序上的遗漏而产生的。
2.完成WTO有关机构的设立和目标
在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有关谅解中规定成立一个对所有成员都开放的组,由它来执行评审,包括接受通知与反向通知。组还应写出一个解析表来说明政府与这类单位之间关系的种类,以及这类单位从事的与第17条有关的活动情况。货物贸易理事会据此组的评审,在无损第17条第4款(C)项条件下,得对这些通知与报告是否充分以及是否需要加以补报。WTO秘书处通过组,提供一个政府专控产品贸易单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营运情况的总背景报告。而反向通知制度正可以提供上述机构所需的信息,是其重要来源。因此,反向通知制度是此类组、委员会及WTO秘书处完成其设立与目标的重要凭仗之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一种非正式解决争端的方式
在《农产品协议》中,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了一种不需要诉诸DSB的非正式争端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是农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主要是通过通知与反向通知为各国的相关争议提供了一个讨论与磋商的场所。此外,农业委员会的程序允许成员方要求委员会主席对它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但这一方式不影响成员方寻求正式的方式争端解决。
(二)反向通知制度的最终目标
1.完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PolicyReviewSystem,简称TPRS)作为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其目的在于:审核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与实际做法对整个WTO贸易体制的影响并通过透明性有助于改进对WTO规则的遵守。在评审过程中,各成员方政府自己提交报告,同时WTO秘书处也出具一份报告。因此,建立在通知制度上的反向通知所提及的信息及WTO有关机构因采取此措施而获得信息,将成为WTO贸易评审机制的根据之一。所以,通知与反向通知制度为畅通信息渠道,弥补程序上的遗漏,捕捉审查视线的死角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其最终目标之一是完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提高贸易评审的有效性。
2.按非歧视原则经营贸易
非歧视原则的精神表现在各成员方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每个成员方都必须平等地对待与其它成员方的贸易,即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平等待遇。为了使此原则得到落实,仅依靠各成员方对本国的贸易措施与法规自觉的公布或通知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各国在利益的差别与驱使下不能自觉地充分地履行这一义务,实现公平的贸易环境。而WTO有关的职能机构的察觉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依靠其他成员方的敏锐的察觉与监督能力,以弥补WTO有关的职能机构的察觉能力的不足。再由WTO有关机构采取下一步的措施。这是使非歧视原则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 赵维田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版
[2] 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3] 索必成、胡盈之译:《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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