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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经济是对社会构成直接危害的法律禁止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各类非法生产、非法消费、非法分配和非法交换活动。具体地讲,黑色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制假卖假、地下工厂;(2)走私、制毒贩毒;(3)嫖娼卖淫、色情活动;(4)制黄贩黄、非法出版、盗版活动;(5)贪污受贿、行贿、侵吞国有资产;(6)制造、倒卖各类批文、许可证、发票;(7)拐卖人口、组织偷渡;(8)黑社会组织经济;(9)经济违法行为,如洗钱、挪用公款、诈骗、涉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等。当然,黑色经济的表现形式远非只有这些,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新的形式。有些学者把黑色经济比喻为苍穹上深邃莫测的经济黑洞,现代文明中如影随形的黑色幽灵。
一、我国黑色经济的现状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时起到1978年,由于当时特殊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黑色经济问题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但从80年代开始,我国黑色经济逐渐滋生、蔓延开来,并且愈演愈烈,从而引起政府和经济学界的重视。
中国政法经济学院杨帆认为,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所以很难窥视中国现存黑色经济的全貌,但可以管中窥豹。仅仅就洗钱的规模而言,据权威分析,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 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杨帆还估计说,改革开放后20年的社会的所有非合法收入,包括黑色的、灰色的和贪污受贿的,多达30万亿。中国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清华胡鞍钢教授讲,他的测算结果会更惊人,他认为有60万亿[1]。
就腐败而言,清华胡鞍钢认为,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经济损失、社会污染和政治挑战。他认为,我国正处于建国以来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腐败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据初步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 875亿~12 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2]。从贪官外逃所带来的损失来看,根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我国目前的外逃贪官数量大约为4 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合人民币4 000亿元)[3]。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532亿元,19名各级干部涉案,其中9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然而,巨贪杨秀珠本人却至今逍遥法外[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就毒品交易而言,据中国刑侦部门的估计,国内毒品买卖每年的销售额为300亿元(36亿美元)。对贩毒团伙每年的总收入,国际上有一个形成惯例的估算比例,那就是每年被查获的毒品只占整个流通量的5%左右,如以此比例估算,我国每年损失在毒品一项上的社会财富就相当惊人[5]。
走私也是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的黑色经济活动之一。据海关估计,走私每年带来的损失达150亿美元,或中国进口的1/10强。根据一份来自中央纪委的最新报告,1991—1998年间侦破的4 200起走私案件案值1 300亿美元,总数同上面的估计相符。1999年6月,国家查处了涉及金额160多亿元的湛江特大走私案,之后又相继查处了杭州、深圳、厦门特大走私案件。其中,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530亿元,堪称建国以来走私案金额之最。而涉案人员受贿金额也大得惊人,与往年相比更显天壤之别,许多高级政府官员甚至省部级高官被牵涉入案[5]。
就洗钱而言,中国面临的洗钱犯罪局势也相当严峻。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中国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高达2 000亿元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是一些外资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将收入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6]。
有学者对我国黑色经济的总规模做了测算。有资料表明:1985—1998年,我国的黑色经济以人民币计分别为784.67亿元、769.19亿元、1 011.37亿元、2 272.36亿元、3 138.70亿元、3 231.18亿元、4 590.21亿元、5 725.65亿元、6 806.97亿元、8 702.05亿元、8 067.22亿元、7 793.15亿元、6 619.73亿元、6 494.57亿元,分别占我国GNP的比重为8.73%、7.54%、8.46%、19.01%、21.03%、17.37%、21.19%、21.48%、19.70%、18.70%、14.08%、11.48%、8.89%、8.18%,14年间平均约占我国GNP比重的15%左右[7]。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综上所述,黑色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占有相当比重,其规模日益庞大,这给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对我国黑色经济的治理对策
黑色经济是藏身于地下的暗流,是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污泥浊水。现阶段要绝对消灭黑色经济现象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坚决地、持之以恒地予以打击,把黑色经济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而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当然,治理黑色经济并非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1.建立完善的且运行有序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且运行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法治经济,所以,治理黑色经济的根本措施在于尽快建立完善的且运行有序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体系。
(1)完善立法。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使那些经济困难者的生活得到保障而没有必要从事黑色经济活动,可以使想要利用法律漏洞来从事黑色经济活动的人不能达到其目的,也可以使那些从事了黑色经济活动的人不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其应受的惩罚。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例如,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包括农民和流动人口在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法律体系;可借鉴瑞士经验,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反洗钱法》等法律,逐步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等等。
(2)培养法治精神,确立法律权威。一个社会具有了法治精神,法律权威才能够在这个社会里确立,可以说,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全社会培养法治精神,需要大力加强普法。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也就是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极强了,这个社会就具有了法治精神,那么,从事黑色经济活动的人就会大大减少。法律权威确立了,人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热情就会浓厚起来;普法加强了,人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一旦形成,法律的权威也就自然而然地确立了。要使二者形成良性循环。法律权威确立了,从事黑色经济的人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黑色经济活动也就不能肆无忌惮了。
体系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准确定位政府角色,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在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活动中要让市场调节起主导作用,以减少利用政治权力非法攫取社会资源的机会,扩大市场机制(按照自愿、平等、竞争的精神)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范围,使政府职能转变到制定和执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定并维护市场规则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上来,而并非以政治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2)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对于促进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防止黑色经济活动的滋生和繁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一,具有特定稳定器的作用,即社会保障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利用社会保障基金对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以保证这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建立良好的经济生活秩序。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失业和下岗人员在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时去从事黑色经济活动。第二,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特定激励器的作用,即可以解除在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加强劳动者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凝聚力。这一作用可以激励在业人员努力搞好本职,放弃从事黑色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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