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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经济学分析

2017-09-02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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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男女双方为什么愿意选择未婚同居? 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的成本收益,未婚同居是理性的选择,是对现代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它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

    关键词:未婚同居;婚姻;理性的选择
 
前言
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用合同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来调整未婚同居关系,如果未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前协议,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很有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男女双方愿意采用这种担负较少义务的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对待愈演愈烈的未婚同居?
一、未婚同居——理性的选择
   自上世纪60年代,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以英格兰为例,1960—2000年,每1000名男性中,首次结婚的人数由70人降到30人。人们新婚的年龄明显上升,例如,在英格兰,男女结婚年龄比以前大三岁。在出生人口中,未婚生育由原来的5%增加到35%。此外,20—50岁的女性中,同居的比例是原来的三倍。 [1] 在我国正如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同居)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2] 由下图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口增长的情况下,1994年以来结婚人数在减少。[3] 依据中国人口年鉴记载,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 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 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从1979年的0.33%提高到1993年的0.79%,平均每年增长6.4%;结婚离婚比从1979年的5. 04%提高到9. 9%,平均每年增长5%。 90年代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4] 另椐笔者的调查,长沙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0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048件;2004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9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来长沙地区离婚率持续上升。[5]据新快报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6] 仅广东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这种趋势说明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同于以往,正远离婚姻。其主要表现是结婚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现象蔓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结婚注册统计人数图
 
要分析人们为何选择未婚同居,必须将未婚同居与婚姻对比。笔者一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在婚姻契约观下用经济分析法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着实更为有说服力。经济分析将婚姻和未婚同居视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在婚姻市场,男女缔结婚姻契约的第一步是寻找,但在一到达了寻找过程的约会阶段之前,他还需克服两大主要障碍。第一,向条件合适的大量市场参与者传递自身的信号,并且或者得到对方的信号;第二,该市场参与者必须寻找一个途径,使自己从陌生人的地位转变成熟人。想像中,这些行为似乎很直接、成本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行为常使人们内心感到不安、不确定、困窘甚至痛苦。在现代社会,一基本上可以用自己喜欢的任何方式向整个市场或特定个体传递信号。可矛盾的是,信号传递的方式的多样化不但没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导致了交易成本惊人的增长水平。微弱的信号常会丧失或被误解,而明显的信号又经常使信号接受者认为信号发送者缺少应有的社会教养,甚至更糟。对暗示的信号做出反应是极大的冒险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使自己陷入窘境。当我想买某物品被拒绝时,我并不觉得丢脸,因为这只是我的要约报价不足而已。但是,如果我对爱情的“要约”被拒绝时,这说明我配不上对方。可见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很高。由于婚姻契约的长期性,离婚成本之高,使得婚姻市场参与者在寻找结婚对象更加慎重,这又增加了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一方可以将另一方驱逐出门,但被驱逐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寻找同居对象的成本较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低。  
婚姻和未婚同居都要求双方承诺互相扶持。在婚姻中,夫妻的利益紧密相连,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这种扶持比未婚同居更有价值。由于婚姻、生育子女和年龄增长,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价值遭受损失在许多国家里都是明摆着的事实。以同居代替婚姻实际上对女性更为不利。由于法定义务的存在,可以说婚姻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特别是对家庭投资较多的妻子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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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婚同居下,双方只能依靠同居关系中的自然“抵押”,以避免或限制因未婚同居而带来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抵押’’可能是孩子,有了孩子,同居中的一方可能希望保持这种契约关系。而且寻找新的同居伴侣的成本或单身生活所受的非议,可能会使人们长期居住在一起。在婚姻状态下,这种“抵押”包括子女及配偶的扶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未婚同居解体和婚姻破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没有区别。但对那些希望在关系终结时避免承担义务或减轻义务的人来说,选择未婚同居更明智一些。
   表面看离婚诉讼成本的增加,婚姻法定义务的存在,类婚姻状态的未婚同居确实是理想的选择。但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威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引、规范,这使未婚同居产生的纠纷可能得不到合理合情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未婚同居应有一个理想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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