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适用原因力规则的具体办法(2)
2013-05-25 01:13
导读:原因力规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有: (1) 过错、原因力综合比较法,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等侵权行为中,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综合确定行为人应
原因力规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有: (1) 过错、原因力综合比较法,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等侵权行为中,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综合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2) 在过错程度相当而原因力不同的侵权案件中,以原因力比较调整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3) 在无过失责任原则情况下,完全以原因力比较的结果来确定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4) 第三人的行为具有原因力的,按照其原因力确定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5) 在行为与非人力原因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案件中,根据原因力比较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8]
3. 适用后果
原因力规则适用的后果是,根据原因力比较和过错比较的结果,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在一个100 %的赔偿责任中所占的百分比,并据此确定行为人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对于杨永锋之死,法医鉴定确认医院对杨永锋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 %。据此,医疗机构过失医疗行为的原因力为50 % ,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应当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二) 侵权行为法对原因力规则的确认和适用
侵权行为法历来重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侵权责任。但是,在一般的由一个原因引起损害结果的侵权案件中,人们不会去注意原因力的作用,也很难发现它的存在。然而,当一个损害结果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时候,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那就是,两个以上的原因对于损害的发生究竟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呢? 两个以上的原因对于各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这就提出了原因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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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时候原因力被过错及其比较所掩盖。由于过错在侵权责任构成中具有蜡烛燃烧中的氧的作用, [9]因此,在数个原因造成一个损害结果的案件(如与有过失或者共同侵权行为案件) 中,人们更多的是比较过错,而忽视以至于否定了原因力的作用。
笔者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4 条第3 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28]这是对原因力规则的最简洁的概括表述。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因力规则被广泛适用,特别是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案件中适用得更为普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
三、医疗过失赔偿责任适用原因力规则的具体办法
所有的医疗过失赔偿责任案件都是同一种侵权行为类型,尽管有不同的表现,但基本上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过错的因素,又要考虑各种原因的原因力。
(一) 造成医疗过失损害结果的不同原因
1. 医疗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