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研究-本(2)
2013-05-25 01:13
导读:从国际农业发展史看,推动土地集约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大致有两条道路:一是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
从国际农业发展史看,推动土地集约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大致有两条道路:一是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即规模化土地集约经营;二是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劳动密集型基础上的家庭制小农经济,即家庭制土地集约经营。目前,我国在人多地少情况下只能选择后者,因而生物化、技术化、生态化、劳动密集型的土地集约化经营方式正成为我国现阶段的改革焦点问题。从长远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我国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规模化土地集约经营,即农场化、公司化,实现大农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集约经营。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以上两种做法推进土地集约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既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集约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同时也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快土地流转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条件下的土地规模型集约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由此,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突破,为家庭制和规模型两种土地集约经营方式的同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首先,土地产权制度创新,重塑了较为完善的承包经营权,形成相对独立和完善的土地财产权利,激励农户大力推进土地集约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产权清晰程度是决定农地产权制度经济绩效的前提条件,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与过去相比,农户不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享有占有、收益权,又由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农民实质上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支配或处置权。从占有、使用、收益到承包经营权的支配或处置权,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拥有更充分、更完备,形成相对独立和完善的土地财产权利。同时,农地产权的界定更加清晰,权利义务的边界更加明确,农户在土地上的投入就会获得更加明析、确定的投资回报,激励农户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技术、资金,运用更多的科学知识,走农业专业化、科学化、生态化、产业化的道路,推动土地集约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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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使农户拥有时间跨度上的排他性权利,农户通过对土地保值增值而获利的心理期待变得更加容易实现,激励农户大力推进土地的集约经营。众所周知,农地产权制度经济绩效与产权实施机制有关,过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尽管强调“长期不变”,所谓“期”就是讲期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合同的续签,导致农户“恐变”心理产生,不愿长期投入。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从承包经营权的时间跨度上看,农民与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再设置年限限制,也就是说在社会环境没有重大质的改变的情况下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做轻易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施机制得以完善,给农民土地承包权在时间跨度上的完整性,其实质是农民可以把承包地当作自己的土地去经营。农民在土地的投入上不再有后顾之忧,对农户更多的增加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推进土地集约经营,将起到强烈的激励和推动作用。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使农民拥有更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减轻农民承包地被外部侵害的风险,激励农民进一步搞好土地的集约经营。原有农地产权缺陷的根源在于农地的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具有复杂的委托代理性质,即做为集体成员的农户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将管理权委托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然而,农村土地又由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由法律上的代理人演变成委托人,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悖论”。在现行的
政治体制下,由于乡镇直接决定村干部的任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成了乡镇政权的派出机构,承担着贯彻上级政府意图的任务,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农民和乡镇政府监督村干部行为面临的高昂成本等因素,加剧了村干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很好维护,农户土地财产权利面临很大风险,推进土地集约经营所投入的资金、技术风险加大。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并且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并实化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机制,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土地财产权益,避免了包括乡村等行政组织在内的各种市场势力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侵害,有利于农户自觉的推进土地集约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