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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一)毕业论文(4)

2013-09-16 01:13
导读:的范畴。从法律角度看,国家所有权是属于“权利”的范畴。这种“权利”也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人权。退一步说,我们把它看作是一国范围内的一种集
的范畴。从法律角度看,国家所有权是属于“权利”的范畴。这种“权利”也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人权。退一步说,我们把它看作是一国范围内的一种集体人权,一种同个人人权相对应的集体人权,那我们也不宜说集体人权就比个人人权“更高”。因为,我们在法律上不可以按照权利主体的大小高低来确立保护的等级,否则,我们就不能保证不同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正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第三,从实践经验看,个人人权与个人主义是两个完全不同、互相排斥的概念。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以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为其特点,这同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个人人权是根本不同的。强调个人人权同产生个人主义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强调个人人权过了头。而是过份强调了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加上各种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原因,中国过去确实存在过有忽视保障个人人权的偏向。在我国,“文化大革命”的出现就是一个例证。这场灾难就是以“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借口,肆意践踏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千百万公民的个人权利。鉴于这一教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才决心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如定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各种重要法律,来全面加强对个人人权的保护。特别是,现在中国已经走上了建立市场经济的道路,而市场经济的实行更为重视、保障个人人权创造了现实的经济基础与社会条件。与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在稳步地向前发展。从此,中国已经走上既重视保障集体人权,又重视保障个人人权的正确发展道路。  如何认识与处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是同如何认识与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几十年来,中国在自己的革命与建设过程中,由于十分强调与重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在消除阶级对立,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地位;在增进民族团结、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在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正、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同旧中国相比,在发展经济、科技与文化教育方面,也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就。另外也要承认,虽然执政党和政府十分强调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统一、协调与兼顾,但实际上,在一个很长时期里,曾经存在有忽视保障个人利益的偏向,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与束缚了个人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也延缓了社会的进步。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文化背景。中国古代社会曾经有过灿烂的文化,它的人本主义、大同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崇尚伦理道德,都曾对当代中国社会产生过正面影响。但是,古代中国封建主义的专制思想、家长制思想、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轻视个人地位、缺少权利意识等等,又给当代中国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二是历史原因。今天中国的执政党在取得政权以前,曾经长期处于地下和武装斗争中,在当时严酷的斗争环境下,十分强调整体利益是很自然的。三是制度因素。中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为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近十多年来,执政党和政府一直很重视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正在稳步地进行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的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作出重视、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调整,以求得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协调发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相互关系上,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过分强调保护个人利益、个人自由、个人人权,相对忽视集体人权与社会和谐,这有多方面原因。在历史上,17和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曾以提倡个性解放、保障个人自由为主要思想武器反对专制主义。在制度上,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自由经济,其思想基础与价值观念必然以个人为本位。但到了现代,情况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发生变化。由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进步,社会不平等与社会冲突的存在,导致了国家干预经济与社会福利政策的出现,价值取向开始由自由向平等一方倾斜,以求得个人与社会的相对和谐。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西方有的学者在理论上对片面强调个人人权,否认或忽视集体人权的观念提出了怀疑与挑战。如荷尔曼就指出:“当西方人把焦点集中在个人权利而忘记社会权利和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时,他们过于狭隘地定义了人权,当西方人把焦点集中在诸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而忘记如衣、住、保健等基本的人类需要时,他们也过于狭隘地定义了人权。只有当西方人把他们的见解扩大到不仅包括个人的精神的,而且也包括公共的和物质的人类和人权观的时候,一种真正普遍的人权观才是可能的。”①D  在世界范畴内与国际舞台上,长期以来东西方之间与南北方之间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对立与冲突,是由文化的历史的背景和经济的政治的现实条件的差异所决定,同时也有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现在,世界两极对立与东西方冷战已经结束,世界一体化趋势已经形成,理论观念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对立与冲突,已经趋向缓和并正在求得共识,最明显和突出的表现,就是《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这一文件的第二部分第三段指出:“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其基本自由。”这一共识的达成,既是世界新的格局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重大胜利。  注释:  ①A、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见《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第36页。  ②A、参见孙哲《新人权论》,河南人民出版社版,第55页。  ①B、见该宣言的第4条第10、11、14、15、16等款。  ①C、见拙著《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②B、《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321页。  ①D、荷尔曼:《人权运动》,纽约1987年版,第6页。转引自徐崇温《人民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当代中国人权论》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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