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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转轨成本支付资金来源 大学排名
(1)落实转轨成本承负责任
通过控制隐性成本显性化的速度进行转轨成本规模控制的方式可被认为在短期内难于落实或作用十分有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明确转轨成本承担责任者和支付来源。既然政府是制度的设计和施行者,在制度转轨过渡期问就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这一责任。首先,基于中国经济体制的规定,已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养老基金以国有资产的形式被国家所占据,在制度转轨过程中不能以制度规定形式把全部转轨成本转嫁给企业和个人承负。为此,政府有责任以有效合理的方式将这部分资产转化为人们的养老金;第二,制度转轨必然要使部分隐l陛成本显性化,需要且必须在一个较短的转轨期间予以偿付,而不能借助于制度的长期运行来充实。不然,在体系长期运行无法有效偿付成本时,将使人们丧失对体系有效性的信任而使体系名存实亡。政府有责任在一个尽可能锻的期问内,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已发生的缺口;第三,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现收现付制实际上已存在着基金制因素,蕴含了国家对人们的养老承诺。因此,从这一角度上政府应是转轨成本理所当然的承负着;第四,目前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制度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均出自于制度在设计之初没有明确转轨成本的支付安排,作为制度设计者,政府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为此,政府应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担负应尽的责任。鉴于上述原因,政府在短期内应单独承担起对现有退休人员,以及新制度启动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
(2)落实转轨成本资金来源的途径
基于中国经济体制的演变和现时经济发展现状,政府解决转轨成本资金来源问题可选的途径:
①国有资产减持。目前,中国还有相当数量的社会资产由政府掌握或控股,这是中国政府解决养老保障制度转轨成本问题一大优势,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实践中进行有效运用。东欧一些国家在解决转轨成本时的思路就是国有资产减持,中国也将这一思路运用于实践中。国有股权直接划拨补充社保基金工作的启动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尽管2001年所实施的国有股减持政策并不成功,股权分置问题也尚未妥善解决以及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等不利现象,对于数额巨大的空账规模和转轨成本,依靠中国已异常脆弱资本市场解决问题的前景并不乐观,东欧国家实践经验业已表明利用国有自查减持所能提供的资金是有限的。但鉴于中国特有国情,国有资产减持仍可作为一种思路在实践中继续进行尝试。而作为解决转轨成本主要资金来源这种方式尚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