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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成长的关键: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得到农村和农民的认可,是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认同,就如同丧失了生存土壤的植物。尽管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其生长的特殊性,总体来看质量不高,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散、软”现象。所谓“小”,是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普遍较小,除了一些民办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社等基层社会组织规模较大外,其它基层社会组织规模普遍较小,无固定场所、无经费来源的基层社会组织占了很大比重。所谓“散”,是说农村社会组织比较散。登记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比例很低,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也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部管理也往往比较松散,政府对这类社会组织缺乏刚性管理。所谓“软”,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的功能还不够完善,作用发挥还十分有限。
所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前提是社会组织本身应具有行动的能力,能够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并能代表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对于农村社会组织而言,这一能力还包括:规范管理能力,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拓宽资金来源,形成强大的服务能力,通过社会赞助、政府资助或服务积聚资金;提高项目运作能力,注重项目开发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降低项目等。
四、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保障:依法规范
社会组织成长离不开法制完善。目前,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条例》,这三个条例均属登记管理条例,重心在于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行为,对于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活动规则、制度等核心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具体依据或难以操作。在现有法规中,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也比较突出。如《民办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许多冲突的内容,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数量多、规模小、资金来源少、活动方式比较灵活的特点,很多地方难以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如登记的3万元注册资金要求,就将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排除在登记门槛之外,一些地方只好降低资金要求。适应农村现实情况,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巫需做到的是:1)改革登记制度,放宽准人门槛。对于资金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2)加强诚信建设。应组织专家、官员和村民组织共同制定农村社会组织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对农村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进行评价,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向正确的方向发展。3)依法强化。应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严格审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建立一部关于结社问题的基本法,以使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总之,经过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广大农村初步建立起来,应使之在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