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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中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资金供给比例不清楚,不能清楚地反映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养老中承担财政职责的份额;二是补贴的方式不统一,缺乏规范,特别是地方政府补贴不能很好发挥政策作用,不利于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
地方财政的补贴与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比较,缴费最低档次100元是每年补贴30元的3倍多,补贴占缴费金额的10%;缴费最高档次500元是每年补贴30元的17倍多,补贴仅占缴费金额的6%。从实际效果上看,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可能对鼓励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效用,但对于较发达地区将缺乏吸引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地方财政如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对农民参保既无积极的激励作用,也达不到鼓励农村居民参加较高档次缴费的效果。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不完善,缺乏长期的制度安排。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个长期的制度,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我国目前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60岁老人每月财政支出55元以及地方政府每年补贴30元,中央地方政府的补贴都以绝对数额的形式确定下来,不具有制度的前瞻性,随着农村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提高,这样的补贴标准将难以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要,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用于农村养老保障支出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养老保障的水平也应有所提高,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政府以绝对数额的形式支付基础养老金制约了保障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基础养老金财政供给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一)着眼于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形式上采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与城市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在制度模式上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着眼于未来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但是二者在保障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基本养老金部分的给付采取社会统筹方式,目前实现的是省级统筹,各省根据本省上年度平均职工的20%进行统筹,前面分析,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给付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仅为13.86%,而且往后的年度随着人均纯收入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越来越低。
笔者认为,目前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好的方式是:由财政补贴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给付,使之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一致。虽然不能从绝对水平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一致,但是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相同。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形式上的对接,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对公平,缩小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有利于未来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
这种设计还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就是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给付实行动态投入,基础养老金给付与农民纯收入挂钩,财政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占农民年纯收人的20%,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人的提高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养老的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此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使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具有长效稳定的机制。
(二)厘清各级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职责,尤其是要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从理论上分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决定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外溢性强的公共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能够使全国农村老龄受益,全国老龄人口平等地无差别地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保障,可以减轻子女对长辈赡养的压力,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对此,中央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农民的人均收入及人均消费存在很大的差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一样,这又决定了地方政府应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承担其相应的财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