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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强化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一方面表现在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长期在基层发挥社区和服务作用的族权、绅士以及学田、庙产;另一方面,则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农会并在村一级农会中发展党员,以国家权力的强制推动,使得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全国农村得到广泛发展。为了配合合作化运动,共产党的组织开始大规模向农村延伸,1954年5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中央作的《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报告》指出,新区约有相当一部分乡村没有中共党员的支部,这种乡以及党员过少的乡,均应在改造运动中积极发展党员,建立支部。通过土地改革一互助组一初级社一高级社一人民公社的运动,最终建立了“政社合一”“党政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人民公社一生产大队一生产小队的3级科层社会。在这一变迁中,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始终处于组织领导者的地位。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党组织、政权组织、组织高度重合,党书记全面负责并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公社和大队管委会处于虚置状态。在大革命时期,整个社会处于化范围中,对党的忠诚是日常行为的评判标准,党的意志全面渗透到乡村社会,确立了支部书记在村级权力结构中的绝对权威。
总体性社会资源的国家集中、组织统制和抑制分化的特点,使农村社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作为一个阶层的乡村精英在建国前后被彻底地消灭,改造成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乡村社会组织也失去了其生成的领导基础;农村社会成员达到高度的一致性,社会成员无法分化成不同的阶层,代表不同阶层利益需要的组织也就失去组织基础。农民失去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失去了协调农村社会关系与组织农村各种活动及组织农民表达意愿的权利。农村中的一切政治、经济与文化活动均由“官僚组织”来安排,农民们完全失去了“自我”。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这些政权组织的附属单位外,任何农村社会曾经存在的社会组织都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1.3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散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占有和经营权以及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原先高度集体化的乡村社会资源管理模式被分散到以户为代表的村民手中,于是,循着利益分化一群体分化一组织分化的轨迹,以利益为中心,代表不同利益阶层的组织形式进入了乡村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组织的生成是在一系列因素促进下形成的。第一是改革开放后实行经济,有限政府原则主导下的社会管理模式,为农村社会组织的生成提供了权力空间。第二是村民的集体行动的理性选择,由于国家集中资源优先发展城市的战略,农村一时成为真空状态,为了生产农村社会的产品、维护农村社会公共秩序、参与市场竞争、提供精神文化活动,一些村民理性地选择了互惠组织行为。第三是地方精英的主导作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农村社会呈“群山格局”:处于顶层的社会精英形成了村庄的主导派系;处于下层的村民采取若即若离、聚散不定的状态;处于中间层的村民因派系竞争影响而弱化。于是,代表不同阶层利益需求的组织纷纷诞生,为乡村社会治理注入了不同力量,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为了保证国家对农村资源的汲取以及维系农村社会秩序,国家对农村社会组织采取了法制化规范化下的严格控制模式。国务院早在1984年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随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无不表现出强烈的控制型管理取向。
2农村社会组织管理的现状
加强农村社会组织是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对农村社会组织采取了法制化规范化下的严格控制的政策,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2.1农村社会组织与正式组织之间的“退一进”替补机制缺乏 中国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集中到一点就是解决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进”与“退”“减”与“增”的问题。原有的庞大的乡镇机构要“减”和“退”,而符合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性组织要“增”和“进”,并做到社会组织结构“进”与“退”的衔接,构建一种不同组织序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自主活力与国家统筹协作的两大优势,这2方面任何一方缺失的制度和组织,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制度和组织。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还只是一种自生自发的力量,它只能在社会发育相对成熟、国家对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化时期才得以发生并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农村社会管理模式处于从严格管制模式转向服务模式,国家权力以有限原则来运行,国家权力的“退”为社会组织的“进”提供了空间。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国家权力“强”、社会权力“弱”的格局改变不是朝夕之事。受严格管制模式思维的影响,国家权力并未达到实质性的“退”与“减”,相反,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却是“进”和“增”,原本设计为村民自治的组织一村民委员会也在基层政府的严格掌控之下,其他社会性组织被局限在有限的空间,难以施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