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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养老制度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探索打下了基础。当前的重点是要进行制度创新,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首先,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缴费计算积累总额,而后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建设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的不健全,必须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逐步实行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在观念层面上,国家应确定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构建一个动态开放体系;在行动层面上,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社会保险的责任,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
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化运营。由符合规定的市场介入,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专门组建政策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农民投保。可以断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化运作,将会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两个积极性,比单靠政府大包大揽,责任会更为明确,其效益也会更好,一定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出一条新路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市场化运营的方式,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养老的实际和市场基本要求,我们应继续鼓励和加快这项工作的进程,逐步消除或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实现资源相对共享,体现社会公平,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再次,国家、集体出资与农民个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农民的保险资金来源。为了保障所有的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必须建立有效的支持系统,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政府对农村养老资金的投入,一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即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城市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企业是主要的投保人,但随着我国化和现代化发展,农村集体也要为农民提供一部分保险金补助。同时,农民个人也应该缴纳一定的养老费用,尤其是农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基金主要来自于农民个人的资金。
最后,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对于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积极有序地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其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这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趋势的必然要求。如果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建立遍布城乡的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这样无论农民工在哪里就业,即使回到了农村,国家对其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承诺都能够兑现。这样,国家既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缴费基数、缓解养老金近期支付压力,又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为全社会的老年保障目标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