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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兼顾公平与效率。股权激励旨在使高管人员获得企业现在或未来的部分物质产权,从而承担起对公司经营的风险。股权激励比例过小,会使股权激励流于形式,不足于起到激励的作用。而股权过于集中,会拉大公司内部收入差距,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5.把握好股权激励的授予形式与时机。根据新实施的<股权激励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主要有三种。(1)股票期权:即是按约定价格和期限,给予激励对象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2)实股:董事会授予高管人员奖励或用部分现金购买的股份。主要面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企业,对在企业长期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奖励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3)期股:以实股为基数按照配股比例获得的股份。期股奖励是向激励对象奖励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受益权,所有权仍属公司,激励对象离任后,其持有的期股由公司收回。从授予时机看,可以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的情况下获得股权激励,一般受聘时与升职时获股权激励数量较多。
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的确定
在一定的限度内,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能够改善企业业绩,但当股权激励水平超过一定范围后,股权激励可能会带来负面作用。而且孤立的股权激励可能是无效的或并不能取得显著的效应,必须具有相应的内外部条件,它才能发挥作用。
1.现有政策对股权激励数量的规定。指高管层群体股权激励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权激励额度通常没有下限规定,但是往往规定有上限。在香港主板和板,授出股权可认购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相当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个人参与期权计划,最多不能超过该计划所涉及总数的25%。对于受益人来说,也有单独规定最高限额的,比如雅虎公司规定每人每年度获赠的认股权不得超过150万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认股权数量分配,指认股权在不同受益人间的分配。可根据岗位、年资、学历、工作表现、部门业绩等的不同并有所侧重对全体受益人一一打分,并按照其得分在总分中的比例相应分配认股权数量。另一种方式是采用双因素滚动量化法对企业来分配认股权数量。即从资本和两个要素人手,将企业未来产权的形成归功于资本的贡献和人力贡献,根据企业人力资本贡献的特点进行相应滚动量化分配。但不管以何种办法,主要高管人员总经理的股权激励比例应占高管层群体股权激励总额的30%以上。
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政府主管部门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推广和实施是一项需要综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问题的复杂关系系统,既涉及到企业的、管理等微观问题,又涉及到证券市场、企业体制改革、人才市场建设等宏观问题。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是今后一个时期上市公司管理中不容忽视的趋势。我们相信,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的不断改善,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