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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毕

2014-07-22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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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得税制对于收入再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目前所得税制在内部衔接上存在着漏洞,导致了较为严重的避税行为的发生,并影响到再分配的实际效果。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并据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制 衔接

  本文所说的所得税制的衔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这种衔接并非要求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在形式上统一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源于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理由如下:从所得税的职能来看,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所得税的上述功能中,组织财政收入是各种税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额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决定。在宏观调控职能中,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由其他税种担当,所得税被誉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慎的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税率调整(包括名义税率的调整和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实际税率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周期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职能的发挥主要与所得税的总量有关,而不是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关,因此,也不应成为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与之相反,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实现则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也就成为了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存在的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即与此有密切的联系,而本文即以此为重点就所得税制衔接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够对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对杜绝或减轻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避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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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
  所得额与所得税额会出现不相称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税制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许多企业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员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福利乃至于生活开销,这样,其生活需求(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效用”)的满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赖于个人收入的。而这一部分开销依照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是要被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因此,这些开销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部分,而这些人虽然享受了实际的利益,但因为没有采用货币化的形式,依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不难看出,许多拥有大量资产的人之所以能够不分红也不领取高工资并非由于他们能够“安贫乐道”,而是由于他们有办法通过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享受到高品质的生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实际利益的获取还存在着多和少的差别,同时,也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加上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实际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2)许多企业年终不分红或很少分红,这样,虽然股东持有的股份已经增值,但在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之前,并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际效果相当于为股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并且这样的时间利益是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成正比的,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进一步扩大的一个因素。
  二、关于所得税的分工
  有学者提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在所得税体系内部,收入的分配职能应当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来承担。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原因是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依据征税的,而企业的所得额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个人来自于企业利润的所得既与企业的所得额有关,也与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有关,一家企业的所得额也许是惊人的,但其股权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而一家所得额相对较小的企业其股权却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在一家企业的内部,股东之间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悬殊。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依据其数额的大小来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会使那些持有获利丰厚的企业的小额股份的股东承受偏重的税收负担而使那些在获利较少的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享受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的纳税能力,对其采用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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