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思考毕业论文(2)
2014-11-07 01:00
导读:其二:私营企业的财产权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普遍的社会尊重。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恰恰是在不从根本上触动传统产权制度
其二:私营企业的财产权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普遍的社会尊重。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恰恰是在不从根本上触动传统产权制度的前提下,试图通过让没有独立财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以及财产权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的私营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以此搞活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并加快私营企业的发展,从而来试图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由于这样的改革思路并没有真正理顺建立市场机制的合理顺序,因此带来了信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
㈠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
由于市场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市场交易是财产的交易,因此,如果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实际上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为它没有能力承担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财产是履行财产义务及责任的基础),承担交易风险,难以真正对其决策或行为结果承担财产责任,特别是难以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财产也是偿债的基础)。可见,让这种没有独立财产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只能造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的市场主体。这意味着,没有独立财产,因而并不真正具备最终的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是没有真正的能力严格遵守“按时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的,这些不具备最终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无法偿债时就只能采取随意拖欠、蓄意赖账、有意逃债、强行废除债务等方法才能得以生存,这就自然埋下了破坏信用秩序的制度根源。
㈡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
在我国,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并不因为守信用而得到好处(如贷款利率并不能随之降低;在政府的政策倾斜下,信用的高低也不是进入金融市场筹资的首要条件;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企业并不一定因为守信用而赢得更多的客户,占领更大的市场、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等等),同时,由于一些“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没有真正的所有权,这些“市场主体”因守信用而增值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明,这也使得我国的一些企业对信用这种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也必然漠不关心,这就使得我国的市场主体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还有,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没有所有权,且经常更换,因此,这些法人代表也就不会产生讲信誉、守信用的长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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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内在的压力守信用
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意味着无法真正承担经营或交易的风险,无法承担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意味着无“产”可破,或者说不可能承担“破产”的财产责任,因而我国的一些没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如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