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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使“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社会协助行为变为商业化行为的保险部门,其供给能力的强弱从根本上会受到社会收入水平的影响。中国GDP在1998年虽然居世界第七位,但不得不承认,如果按人均计算,中国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730美元的GDP只相当于日本的156%、美国的23%,相当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8300美元以上)的279%,相对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这也就是为什么1998年中国在保险密度一直在全球排名第78位的答案,从而也可以从另一侧面发现保险供给拉动力不足的原因所在。同时,又因过去多年实行的社会福利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群所造成的依赖心理并未从根本上清除,加之不同社会成员间可得到的社会保障各有不同,因此也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此外,因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发育与直接保险市场极不匹配,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承载容量有限,某些高技术风险再保险过度依赖国外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
而从直接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的保险经营成果方面看,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也是差强人意的。1999年,在未按国际惯例提取IBNP(发生但未报告索赔)的情况下,虽然国内保险公司在财产经营方面比上年盈利有所增加,但这样的盈利水准,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的总资本规模衡量,还是与整个市场的业务规模比较都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把寿险业务的巨额实际亏损与之相抵,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保险业全年的经营结果是令人难以确信的行业性亏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经营状况,也是因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首先,国内的保险公司都先后重复着同样的一种经营模式:以市场规模大小论英雄。在这样的经营主导思想之下,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以拼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竭力在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方面不惜血本展开原始性的争夺,这样的恶性竞争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下降也就不是什么匪夷所思之事了。其次,保险公司按规模比例提取费用的管理办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忽视承保质量,为更多的提取、使用费用而不讲条件地接受一些不应接受的风险,保险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准代理关系。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费用支出非合理的日趋增大,一方面则因承保质量的下降而造成了承保利润的日益下滑。第三,企业资产的大量非经济性配置及管理、保险公司承担非保险属性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因再保险技术的欠缺而使风险处理失当等,都从不同的方面吞噬了保险经营应当生成的利润。这样的事例在内地保险市场上是屡见不鲜的。第四,在市场缺乏硬约束预算的条件下,因保险监督不可能丝毫不差的坚持监管标准,包括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