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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严复的经济思想毕业论文(2)

2015-01-21 01:40
导读:(10)支路“当任商民之自为,畀以自由,而予之以保护之实益”。公司自筹资本,国家不为它担保。通车一年后,从每年的赢利中先扣除养路费,余利的

  (10)支路“当任商民之自为,畀以自由,而予之以保护之实益”。公司自筹资本,国家不为它担保。通车一年后,从每年的赢利中先扣除养路费,余利的十分之一上交给路矿总局。还本之法模仿干路。50年期满时,国家具价收购支路的铁轨、车辆等[2](P108、P109、P113)。
  (11)“总局设天下铁轨会议处于京师”,每年集会两次,制订章程法令[2](P109)。
  (12)矿政从宽。当商民还在筹本探矿阶段时,国家不必过问;当商民申请开矿时,路矿总局酌情准驳。关于征税,腴矿征收每年出产的十分之一,同时免去各关卡的税厘。次一等的矿免交厘捐,但要完纳海关正税。承包矿山以50年为期,“期满则其矿为国家之公产”[2](P109、P110、P114)。
  (13)国家应当保护公司,尊重外国工程师。
  (14)中国土地辽阔,各省路矿不宜同时并举,可在一省先行试验。
  (15)直隶省有利条件比较多,“路矿总局之所经营,自应即近畿为基础。已成之路,急宜推广”[2](P110)。
  由上可见,严复关于路矿的思考相当全面。问题在于,清末中国究竟可不可以引进外资?严复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中作出了回答。他说,有些人过份强调自力更生,认为“路矿之事,必吾(中国)自为之,而无令利源外溢”。这种主张固然很好,实际上却做不到。其原因有如下几点:(1)自办路矿需时太久,50年内不会有多大进展。“而此五十年中,或强权用事,而是可为路矿之地,已不知其谁属?”如南非的特兰斯哇尔、南洋的菲律宾、中国的辽沈地区,即使想要自办路矿也已经来不及了。(2)中国商民缺乏足够的资本。(3)中国路矿实行官督商办,官督者不懂业务,人民不愿意“出至重之母财”,供他们挥霍。(4)即使民间有人能把路矿办起来,各级官员乃至朝廷,“皆可以一旦之觊觎,一纸之文书,而夺其所有”[1](P149-150)。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这样看来,严复并不反对路矿自办,只是考虑到清末中国困难重重,这才把“借助于外力”作为最佳方案。针对国人有关“利源外溢”的担忧,严复又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进行劝导:“国之殖财,常资三物:地也,人也,母本也。三者亡一则不行。而亦各有应得之分利:主地者收其租赋(地租),人工禀其庸钱(工资),而出母本者则享其赢利(利润)。是三者,中国于前二(指地租和工资)则得其全,于后一(指利润)则分其半。使既不能自为者不乐与人共利,是谓靳其一而亡其三,则以为理财长算可乎?”[1](P105)
  严复认为,在引进外资以后,外国人得到的仅仅是路矿赢利的一部分。至于地租和工资,以及利润的另一部分,均归中国人所有。可见引进外资不等于“利源外溢”,而是所得多于所失。更何况在铁路建成后,还会有往来方便、百货流通、地产增值、人民开化等等间接之利,那么中国又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严复并不认为引进外资毫无弊病。在《为张燕谋草奏》中,他说弊病有两条:“契约不明,任其侵欺,委弃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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