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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相关问题毕业(2)

2015-02-01 01:39
导读:(二)基金来源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

 (二)基金来源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除了财政部的专户存款及人民银行的专项再贷款,主要是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但是目前证券公司每年要上缴的费用很多,在当下行业性经营波动大及未来失去行业垄断的竞争态势下,再要求其支付额外的现金,更加重了券商的负担。尽管规定“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但是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其具体的情形尚无明确规定,在执行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再者,该特别融资究竟是在证券公司面临困境时采取的救急措施,还是基于公司发展成熟因而进一步放宽限制,从而拓宽保护基金来源所规定的开放式条款也不明朗,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渐确立其立法趋向。
  是否交得起钱,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而即使一些交得起钱的券商,也态度暖昧。有券商认为,自己经营状况良好,并无破产倒闭之虞,并无义务为其他券商的破产“埋单”,他们没有或者不愿认识这一机制长远、整体的意义。意见不统一,这是集体行动固有的成本。另有些券商则认为,自己平时缴费已经足够多,管理层应当能够从中分出一块来作投资者保护基金之用,的确,券商缴费并不算少。据资料显示,历年来交易所提取的风险基金已达46亿元之巨。在这种情况下,有券商人士认为,强制券商再交风险基金,不仅浪费了资金成本,并且加大了券商负担。姐果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没有动用过这两笔盘子不小的基金,而且所有基金都有化解市场风险的作用,能否首先考虑动用现有基金用于保护投资者,等累积资金用完后,再考虑向券商收费。所以关于基金募集的长远发展还是需要深入考虑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基金功能问题。
  经过一年的运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开始进入到实质性操作阶段。但是当前该基金的主要功能还只局限于对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功能定位还比较单一狭窄。如果称其为客户保证金的风险补偿基金恐怕更为贴近些。而证券市场中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只是其中的一种重大违法现象而已。而目前国内股市的股东诉讼机制还很不完善,投资者通过对上市公司的集体或个别诉讼而获得最终实际赔偿的数量极少,由于问题公司的资产一般普遍处于全面被冻结的状态,即便诉讼获胜后投资者也很难得到现金赔偿。这就客观造成上市公司如果欺诈投资者,投资者被骗也白骗的无奈与无助。而如果保护基金能将上市公司各种欺诈股东行为纳入实际补偿范围,则能解决非投资者意志所能改变的非正常的市场因素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此外,透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出,高危证券公司仍然是由别人来买单,只不过是由原来的央行变成了现在的基金而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基金也是在“保护”那些高危券商。投资者的权益是得到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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