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加入WT0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2)
2015-02-02 01:07
导读:我们的差距恰恰在于仍然存在着商业信用不完全、商业票据和票据市场不完全、消费信用没有推开等问题。外资银行和我们竞争,将会利用我国信用方面的
我们的差距恰恰在于仍然存在着商业信用不完全、商业票据和票据市场不完全、消费信用没有推开等问题。外资银行和我们竞争,将会利用我国信用方面的这块空白,来做大消费信用、消费金融和消费信贷的文章。
二、面对WTO加速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对策
1. 加快宏观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1)建立和健全金融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尽快颁布《信托法》和《投资银行法》,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空间,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据国际审慎性监管的标准,严格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依法强化监督,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平等竞争。同时,要加大对金融领域的执法力度。
(2)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加入WTO,我国应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形成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同类市场的统一,以利于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尤其要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在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以分散银行的金融风险。但是,发展直接融资重在制度建设,它应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的提高和以高效率的间接融资作为先决条件。扩大直接融资可将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解决不良资产。
(3)运用财政政策调整国有企业的负债及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我国银行加入WTO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砝码之一。对此可考虑运用财政政策来解决银行的不良贷款。凡是因财政原因造成的企业债务,如企业因为财政注资不足、政策性亏损等财政应给予而未给予的补贴而靠银行贷款弥补的,应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发行债券(特种国债,专门用于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的方式来解决。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运用中介机构推进企业与银行进行债权--股权的转换。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不能持有企业的股份。可考虑运用中介机构推进企业与银行债权——股权的转换。让具有较高市场运作能力的中介机构来承担企业的债务重组。中介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以此购买专业银行对企业拥有的债权,并将债权转换成股权。然后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进入企业,在对企业的资本和债务进行重组的同时也对企业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重组,以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
2. 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机制。
(1)做好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的监管准备。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手段,对即将全面开放的市场做好充分的监管准备,对尚未得到充分重视的金融电子商务风险问题,应从立法防范的角度研究对策。同时,中央银行应重点探索符合《巴塞尔协议》稽核监管原则的新的监管方式,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管理体制,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