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企业民营化及其效果分析毕业论文(2)
2015-02-05 01:10
导读:到目前为止,“韩国的国定教科书”和韩国综合技术金融等民营化已经结束,其他企业正在进行中,其中“浦项制铁”先后2次将政府持有股以DR方式在海外
到目前为止,“韩国的国定教科书”和韩国综合技术金融等民营化已经结束,其他企业正在进行中,其中“浦项制铁”先后2次将政府持有股以DR方式在海外发行(第一次发售额为3.5亿美元,第2次为10.1亿美元)。此外,“韩国电力”和“韩国通讯”分别以DR的形式向海外发售7.5亿美元和24.9亿美元的政府持有股,“入烟烟草公司”在国内公开发售9583亿韩元的政府持有股。
二、制定公有企业民营化方案原则及主要方法
(一)制定公有企业民营化的原则
首先,对公有企业民营化政策的内容进行分析,强化决策者的意志和能力,设定法律、制度上的准备程序,然后加以实施;其次,不断补充和完善各项制度,使调整手段制度化,尤其是善后措施一定要跟得上。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应考虑到资本结构和民营化的公有企业的经营效果、新的支配结构形成后的影响、如何消除民营化过程中发生的工人的反对和抵触情绪、如何扩大国民对民营化的支持度、出售公有企业的股份的可行性以及市场消化能力等。
1.决定构成公有企业民营化要素的范围
公有企业民营化要求把与财富和劳动供给相关联的职能由公共部门转移到民间部门,其核心内容就是所有权的调整及经营权的转移。决定公有企业民营化的概念框架和构成要素的范围非常重要,因为在达到既定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所有权、竞争、政府调控等构成要素对今后的政策推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韩国政府在出台方案时,非常重视划定公有企业民营化的概念范围。
2.明确推进民营化的目标,重新确立政府的职能
只有推行公有企业民营化的目标明确,才能选择正确的政策手段。民营化的目标就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进一步适应本国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在推进民营化之前,应对政府职能进行重新审查,将行政服务等公共财产以外的财富和服务职能转交给民间,使政府的职能向只担当产业、政策上的间接作用和调控作用的方向发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做好公有企业的分类
按照公有企业的类型,分别对其商业性、公共性、相关产业政策、手段、可行性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分类,有选择地列入民营化对象。韩国通常把公有企业划分为4种类型,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1)值得民营化且可行,推进民营化;(2)值得民营化,但可行性不足,对此类企业只能引入利润机制;(3)公益性较大的企业,对此类企业则采取引入和强化商业性因素;(4)代理政府业务,鼓励其追求公共性目标,不允许引入商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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