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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起人已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况,该被投资公司亦应向发行人承诺:本着与发行人不竞争的原则,该公司须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逐步进行调整,不再扩大生产规模,产品内销比例逐步减少;同时,发起人亦同时承诺:将对该投资公司可能与发行人进行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约束,如有必要,发起人将转让其在该投资公司的股份。
同时,为了更充分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发起人同时承诺:发起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兼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发起人与发行人的经理层中不出现双重任职的情况。例如: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江光总厂(股份公司独家发起人)之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机械工业厅以及本公司筹委会成员均已作出承诺,在江光总厂和本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将不会出现双重任职现象。
(六)关于发行人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性文件。可以说,公司章程的规范与完整,是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与组织保障。
1997年岁末,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这是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规范化的决心与信心。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的章程一般由公司律师起草,交承销商律师修改,最后由公司在全体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定稿(草稿),作为上报的必备文件。从实践中看,起草章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过去的章程过于原则化, 特别是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遇到问题便成为一纸空文。
如有的章程都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但董事长无故不召集、不主持董事会则如何处置?现《指引》明确规定:“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又如几乎所有公司的章程均未提及公司董事辞职的问题,但实践中此类情况又屡见不鲜,琼民源董事提出集体辞职便是一例。现《指引》明确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才能生效”。
(2)过去的章程内容不尽规范,存在明显违背公司法规定之处,或有大量的含糊不清的“灰色条款”。
如许多公司章程仍沿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至今还有所谓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提法,同时许多内容照抄该规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