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毕业论文(2)
2015-03-12 02:31
导读:三、我国近因原则缺陷及立法展望 近因判定的重要性非同一般,究竟哪一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决定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是否能
三、我国近因原则缺陷及立法展望
近因判定的重要性非同一般,究竟哪一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决定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是否能得到赔偿,这无论对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都至关重要,但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均未从立法上对近因做出明文规定,自1995年6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初次颁布实施到2002年10月28日重新修正并审定通过,对于在国际保险理赔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均未论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但未对近因做出规定,例如《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显然我国保险法是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责任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凡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一果一因的判定可能较为简单。而对一果多因的情形下,按照上述条款,凡是致损原因中有一个是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该承保风险到底是近因还是远因这一关键问题却不加追究。这导致了保险赔案判决不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