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现存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毕业论(2)
2015-05-03 01:44
导读:问题四:设置合同陷阱 有些房屋经纪机构利用协议 合同书 设置圈套,让客户上钩,从中骗取押金。房屋经纪机构往往在协议中写到:“禁止租房者和房主
问题四:设置合同陷阱
有些房屋经纪机构利用协议
合同书设置圈套,让客户上钩,从中骗取押金。房屋经纪机构往往在协议中写到:“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一概不予退还。”但有的房屋经纪机构的业务员却故意对客户说:“我已和房主谈妥,将其电话告诉你、,请你直接与房主联系”。有的业务员则谎称有急事,对房主说:“你与客户具体协商租房事宜把!”可事后一旦租房不成,却指责客户“违约在先,不能退回押金。”李某找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
协议书,并交了300元的押金。“一位业务员假惺惺的对他说,我已与房主谈妥,保证让你满意,请你与房主直接联系吧!听后,李某主动找房主联系,也到实地的看了一下,觉得房子较破旧,房价过高,不太满意,双方没有谈成。李某向这家公司提出退出押金,业务员拿出协议书,让他过目,他看后傻了眼,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问题五:人去楼空退款无门
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经常变换工作人员和经营地点的手段来逃避责任。这些中介机构大多承租写字楼以装门面,租期大多为几个月,一旦投诉太多,执法人员追查太紧就搬家。更有甚者,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席款而逃。罗先生是某保险公司的职员,近日与一家房屋经纪机构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纳看房押金1000元。由于一直租不到满意的房子,罗先生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退款。中介人员称此事须先向上级汇报,请罗先生过几日联系。哪知没过几天,罗先生再到该房产中介公司时,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应当看到,上述违法现象有些具有普通性,有些只是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所为,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者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感,甚至对中介机构望而却步。这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房地产销售和流转造成不利的影响,最终损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本身的利益,可谓两败俱伤。如何消除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让他们放心的走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健康发展成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我们认为,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房地产中介规范的滞后,而是因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求短期利润的行为、故意欺诈违法所致。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肯定了房地产中介的地位并对此作了规范;建设部为实施该法还于1996年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8月作了修订)对房地产经纪人资质、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能说不全、不细,而且各地工商管理机构也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作为中介机构管理的重点,制定有相应地方规章。而且面对入世前政府角色的调整,决定了更应当靠市场和经纪人自律去培育我们的经纪队伍,而不是依赖政府的处罚。因此,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措施除了工商管理机构加强引导和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经纪机构自身建设,强化自律机制。在这方面,作者的建议是:
(1)成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人